【招标公告】【石油新能源(新天煤化工)2024年液氨询价方案(全年210吨)】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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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石油新能源(新天煤化工)2024年液氨询价方案(全年210吨)】采购公告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询价采购公告
一、采购单编号:P-XJ-20231117-000094
二、采购单名称:石油新能源(新天煤化工)2024年液氨询价方案(全年210吨)
三、报价截止时间:2023-12-13 15:00
四、报价有效期:90天
五、采购执行单位:浙江浙能石油新能源有限公司
六、采购执行人:王明烨
七、询价类型:公开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八、报价要求:允许部分报价
九、付款方式:按需供货,收到发票等付款文件核对无误后60天内支付该批物资100%的货款。
十、评标办法:经过评审的有效最低价法 (总金额报价最低法,详情请登录系统查看)
十一、其他内容:请系统报价,并上传报价单。每月浮动价
调价基准:以中国大宗商品资讯网站—卓创资讯—www.sci99.com公布的2023年11月份安徽省液氨月度市场均价及宁夏液氨月度市场均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调价条件:每月,当每月液氨月均价变动超过基准价5%,启动价格调整。调价公式:
(1)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5%(含)-1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 50%*上涨比例值);
(2)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10%(含)-2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 60%*上涨比例值);
(3)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20%(含)-3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70%*上涨比例值);
(4)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30%(含)-5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80%*上涨比例值);
(5)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50%及以上,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90%*上涨比例值);(6)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5%(含)-1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50%*下跌比例值);
(7)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10%(含)-2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60%*下跌比例值);
(8)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20%(含)-3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70%*下跌比例值);
(9)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30%(含)-5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80%*下跌比例值);
(10)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50%及以上,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90%*下跌比例值)。
发布日期:2023-12-08
一、采购单编号:P-XJ-20231117-000094
二、采购单名称:石油新能源(新天煤化工)2024年液氨询价方案(全年210吨)
三、报价截止时间:2023-12-13 15:00
四、报价有效期:90天
五、采购执行单位:浙江浙能石油新能源有限公司
六、采购执行人:王明烨
七、询价类型:公开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 序号 | 物料名称 | 物料编码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税率 | 交付时间 | 交货地点 | 采购需求单位 | 行项目备注 |
|---|---|---|---|---|---|---|---|---|---|
| 1 | 液氨\≥99.9% | 1000022861 | 210 | 吨 | 13% | 2024-01-01 | 新疆伊犁新天煤 |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公开询价 |
八、报价要求:允许部分报价
九、付款方式:按需供货,收到发票等付款文件核对无误后60天内支付该批物资100%的货款。
十、评标办法:经过评审的有效最低价法 (总金额报价最低法,详情请登录系统查看)
十一、其他内容:请系统报价,并上传报价单。每月浮动价
调价基准:以中国大宗商品资讯网站—卓创资讯—www.sci99.com公布的2023年11月份安徽省液氨月度市场均价及宁夏液氨月度市场均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调价条件:每月,当每月液氨月均价变动超过基准价5%,启动价格调整。调价公式:
(1)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5%(含)-1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 50%*上涨比例值);
(2)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10%(含)-2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 60%*上涨比例值);
(3)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20%(含)-3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70%*上涨比例值);
(4)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30%(含)-5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80%*上涨比例值);
(5)当上涨幅度为基准价的50%及以上,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90%*上涨比例值);(6)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5%(含)-1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50%*下跌比例值);
(7)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10%(含)-2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60%*下跌比例值);
(8)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20%(含)-3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70%*下跌比例值);
(9)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30%(含)-50%,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80%*下跌比例值);
(10)当下跌幅度为基准价的50%及以上,结算价格=合同暂定价格*(1-90%*下跌比例值)。
发布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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