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于田县牧民越冬放牧点生产用房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新疆和田地区 发布日期:2024-09-08

【招标公告】于田县牧民越冬放牧点生产用房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新疆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和田地区 采购单位 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新科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于田县牧民越冬放牧点生产用房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项目概况
于田县牧民越冬放牧点生产用房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9月29日 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TCGD-GK-2024-106号
项目名称:于田县牧民越冬放牧点生产用房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于田县牧民越冬放牧点生产用房采购项目
   数量:195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195套牧区牧民越冬放牧点生产用房(居住),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签订合同后20日内完成采购、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相关工作。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
2.1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执行。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8)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09日至2024年09月2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9日 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4年09月29日 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5万元;开户名称: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丝路信用社,账号:882010212010106202100【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29日11:00时前(北京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从基本账户汇出,且在付款用途里标明项目名称、用途。投标保证金以进账时间为准,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投标保证金以其进账时间确定其有效性,在规定时间内未进入到指定账户,按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请各供应商充分考虑当前营商环境情况,选择切实可行的方式缴纳。
(3)电子保函使用方法:登录新疆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电子保函”直接进入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申请页,点击【立即申请】依次完善页面显示的投保人信息(供应商信息),确认您要投保的项目信息,在投标项目选择页面选择您需要投保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名称或项目保函进行搜索),选择投保项目后填写被保险人信息及投保内容。服务热线:400-9039583
2、电子投标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有意向参与新疆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请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
(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3、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建筑业”。
4、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第1条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补充细化:
(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如法人参加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提供单位近三个月(近三个月指2024年06月至2024年08月)交纳社保证明,新公司交纳社保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交纳提供;
(4)提供税务机关出具近三个月(近三个月指2024年06月至2024年08月)的完税证明或报税材料(提供的完税证明需含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未产生税请提供无欠税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
(5)提供2023年度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周期不满一年的提供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三个月是指2024年06月至2024年08月);
(6)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①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尚在处罚期内的);④“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有行贿受贿犯罪记录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行贿受贿犯罪记录(尚在处罚期内),将拒绝其参本次采购活动(开标现场查询,投标人不用提供截图);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于田县文化北路30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新科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南路24号景苑小区1号楼1单元1703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综合招标文件1.pdf
697.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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