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沙雅县财政局关于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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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新疆 阿克苏地区 | 采购单位 | 沙雅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新疆卓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XJZP-CG-20240820
二、项目名称: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大道3707号空港物流园四号馆4-3-07户
被投诉人:新疆卓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东大街18号友好家属院5号楼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对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采购提出质疑,2024年8月28日,新疆卓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予以答复,2024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再次对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项目编号:XJZP-CG-20240820)采购提出质疑,2024年8月30日,新疆卓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予以答复,2024年9月3日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并对该项目发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为202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6日,于8月27日开标,而中标单位新疆德益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德中小企业声明函日期为2024年8月3日,中标单位没有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所以新疆德益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为无效投标。
针对投诉事项1经组织专家、采购人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4年8月27日招标代理机构新疆卓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新疆德益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落款时间发出征询函,2024年8月27日新疆德益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做出澄清,误将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日期2024年8月23日录入为2024年8月3日,相关证明做为佐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实,产品2制造商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2人,产品3制造商山东仕邦农化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0人,我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以上两公司2023年企业年报商显示缴纳社保人数分别为66人、79人,因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包括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从本单位取的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如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及非全日制人员等)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所以从业人员至少为66人和79人,综上所述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资料。
针对投诉事项2经组织专家、采购人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通过认真查看该项目招标询价文件正文第24条.质疑与接收-24.2条款中明确写明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 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意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调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和第二章 第十条“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雅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24日
附件信息:
沙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680.5 KB)
二、项目名称: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大道3707号空港物流园四号馆4-3-07户
被投诉人:新疆卓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东大街18号友好家属院5号楼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对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采购提出质疑,2024年8月28日,新疆卓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予以答复,2024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再次对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项目编号:XJZP-CG-20240820)采购提出质疑,2024年8月30日,新疆卓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予以答复,2024年9月3日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并对该项目发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沙雅县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三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为202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6日,于8月27日开标,而中标单位新疆德益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德中小企业声明函日期为2024年8月3日,中标单位没有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所以新疆德益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为无效投标。
针对投诉事项1经组织专家、采购人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4年8月27日招标代理机构新疆卓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新疆德益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落款时间发出征询函,2024年8月27日新疆德益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做出澄清,误将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日期2024年8月23日录入为2024年8月3日,相关证明做为佐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实,产品2制造商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2人,产品3制造商山东仕邦农化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0人,我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以上两公司2023年企业年报商显示缴纳社保人数分别为66人、79人,因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包括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从本单位取的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如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及非全日制人员等)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所以从业人员至少为66人和79人,综上所述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资料。
针对投诉事项2经组织专家、采购人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通过认真查看该项目招标询价文件正文第24条.质疑与接收-24.2条款中明确写明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 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意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调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和第二章 第十条“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雅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24日
附件信息:
沙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68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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