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叶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新疆喀什地区 发布日期: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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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喀什地区 采购单位 莎车县金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叶城县20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二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巴楚县红云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XYLZB-2024-58-HW-1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20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二标段)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4-12-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莎车县金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莎车县米夏镇17村3组424号            
被投诉人 1 :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E座1601-1603 
被投诉人 2 :巴楚红云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公路南侧 
五、基本情况
莎车县金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叶城县20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二标段)”质疑回复内容不满,于2024年12月18日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1:叶城县20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二标段)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所示的中标单位巴楚县红云祥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属于实质性错误,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额情况。
投诉事项2:叶城县20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二标段)二次代理机构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我公司质疑事项的答复,我公司无法苟同,理由:1、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虽格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未对内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响应,任然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仍不相符。2、代理机构的查证及查证截图,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划分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毫无关联,既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亦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经调查,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磷酸二铵及药剂(7.6%甲维·虱螨脲、40%醚·戊醇悬浮剂),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制造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应为工业,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20:“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农、林、牧、鱼业”)。采购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明确要求“(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我机关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错误,从而导致供应商对采购要求产生不同理解,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存在歧义;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之规定履行资格审查义务,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2、经调查,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磷酸二铵及药剂(7.6%甲维·虱螨脲、40%醚·戊醇悬浮剂),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制造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应为工业,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20:“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农、林、牧、鱼业”)。投诉人所指“行业划分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毫无关联。”情况属实。故投诉事项2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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