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叶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新疆喀什地区 发布日期: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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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喀什地区 采购单位 叶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叶城县20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一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XYLZB-2***24-57-HW-1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2***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一标段)二次  
三、采购日期:2***24-1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疏附县绿丰园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址:疏附县铁日木乡3村1组***41号            
被投诉人 1 :叶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文化西路21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E座16***1-16***
相关供应商:喀什天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合齐乡巴合齐村2组14号商铺1***1室内 
五、基本情况
疏附县绿丰园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叶城县2***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一标段)”质疑回复内容不满,于2***24年12月26日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评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质疑方可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为12月6日,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即质疑方对成交结果的质疑期限为12月17日止,质疑方于12月13日以邮政快递发出质疑函,采购人于12月14日签收,采购代理机构于12月16日签收(质疑答复中已确认),均在质疑方合法质疑期内,但采购人未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时间超过规定期限。请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招标代理、采购人对质疑事项不予答复的违法违规责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叶城县2***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一标段)中标供应商喀什天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内容为“从业人员 3 人,营业收入511.83万元,资产总额为1***57.56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经该企业所在地营业许可主管部门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协查,该企业2***23年度企业年报数据为“从业人员9人,营业收入为511.83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为1***57.56万元人民币,以上均为企业自行填报数据”,从业人员人数与企业上年度年报数据不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工信部联企业[2***11]3******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该企业填写的企业化型为“小型企业”,所填的企业类型与相关标准不符。同时投诉人在该投诉事项中提出的如下事实依据:“喀什天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24年11月4日在阿图什市2***24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退化林修复)项目物资采购中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11人,营业收入87.75万元,资产总额1******7.1***万元”。据查情况属实。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和格式文档最后备注可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故投诉事项1成立。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该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的主体必须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应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3、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采购人叶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采购代理机构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对质疑具体事项予以答复,且答复内容“质疑时间已过规定期限”与事实不符。以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成立。(该请求中所述事项,我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嫌违法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另行查处。)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2***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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