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财政局投诉结果处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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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乌鲁木齐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绿化综合服务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SJX-2024-549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绿化综合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叶尔羌街道办育才社区荣彬商业街1幢单位1173号
被投诉人: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339号乌鲁木齐银行大厦6楼608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01月02日向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递交本项目《质疑函》,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6日就质疑事项做出了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0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主要事项为:①本项目中标人(即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错误虚假中小企业数据。②本项目中标人(即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在评审过程中判为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应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本机关依法调查该项目,并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①:经核查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4年,确无上一年度经营数据;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六项“第一条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数据为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实际数据。关于投诉事项②: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的“2.1资格评审表”已明确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是否附有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提供全部服务均由小微企业承接;若全部服务均有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提供,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须提供声明函。”列为资格审查要求,而非符合性审查要求。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规定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通过了资格审查。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意见、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国资办)
2025年02月11日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绿化综合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叶尔羌街道办育才社区荣彬商业街1幢单位1173号
被投诉人: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339号乌鲁木齐银行大厦6楼608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01月02日向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递交本项目《质疑函》,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6日就质疑事项做出了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0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主要事项为:①本项目中标人(即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错误虚假中小企业数据。②本项目中标人(即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在评审过程中判为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应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本机关依法调查该项目,并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①:经核查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4年,确无上一年度经营数据;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六项“第一条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数据为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实际数据。关于投诉事项②: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的“2.1资格评审表”已明确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是否附有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提供全部服务均由小微企业承接;若全部服务均有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提供,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须提供声明函。”列为资格审查要求,而非符合性审查要求。新疆慧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规定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通过了资格审查。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意见、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国资办)
2025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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