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吐鲁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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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吐鲁番市 | 采购单位 | 吐鲁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吐鲁番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XZJ252-004-ZK
二、项目名称:吐鲁番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满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冠云中路203号
被投诉人 1 :吐鲁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白杨河114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15区文化路南侧滨湖花园小区对面3层
相关供应商:新疆宸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木纳尔社区高昌小镇B区8号
五、基本情况
河北满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就吐鲁番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ZJ252-004-ZK)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人称:本项目公示的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部分货物制造商为“新疆昌隆环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强风机加工销售中心”、“新疆天之丰技能板材有限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以上三家企业均不存在,中标单位提供的该产品的制造商名称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被投诉人答复称:以上三家企业信息填写存在错误,但该填写错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情形。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投标文件对于三家供应商名称表述属于明显的书写笔误,并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明显的笔误不存在篡改、伪造或变更行为。
经审查查明: 该投诉事项中,投诉人提出新疆宸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新疆昌隆环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强风机加工销售中心”、“新疆天之丰技能板材有限公司”等均不存在。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诉回复函反映,中标企业提供的货物实际制造商分别为“新疆昌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强风机配件销售中心”、“新疆天之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查阅了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中标供应商答复函等有关材料,结合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新疆宸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了相关数据,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问题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也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的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财政局
2025年05月21日
二、项目名称:吐鲁番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满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冠云中路203号
被投诉人 1 :吐鲁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白杨河114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15区文化路南侧滨湖花园小区对面3层
相关供应商:新疆宸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木纳尔社区高昌小镇B区8号
五、基本情况
河北满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就吐鲁番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ZJ252-004-ZK)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人称:本项目公示的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部分货物制造商为“新疆昌隆环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强风机加工销售中心”、“新疆天之丰技能板材有限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以上三家企业均不存在,中标单位提供的该产品的制造商名称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被投诉人答复称:以上三家企业信息填写存在错误,但该填写错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情形。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投标文件对于三家供应商名称表述属于明显的书写笔误,并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明显的笔误不存在篡改、伪造或变更行为。
经审查查明: 该投诉事项中,投诉人提出新疆宸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新疆昌隆环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强风机加工销售中心”、“新疆天之丰技能板材有限公司”等均不存在。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诉回复函反映,中标企业提供的货物实际制造商分别为“新疆昌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强风机配件销售中心”、“新疆天之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查阅了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中标供应商答复函等有关材料,结合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新疆宸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了相关数据,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问题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也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的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财政局
202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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