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塔城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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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塔城地区 | 采购单位 | 塔城市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塔城市第六小学薄改设备购置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YHCGZB-20250603032
二、项目名称:塔城市第六小学薄改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后澄湾337号
被投诉人:塔城市亿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市新华路(原二小)
相关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地址:塔城市新华路
五、基本情况
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因不服塔城市亿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就塔城市第六小学薄改设备购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7月10日提起投诉,塔城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于7月12日收到投诉书,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作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的评审结论,缺乏明确依据,我公司不属于无效供应商。
2.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所投台式电脑、电脑(素材/题词)、编辑电脑、电脑型号“M90hG1s”无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台式电脑、电脑(素材/题词)、编辑电脑、电脑均需配置二23.8寸IED显示器,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未提供显示器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4.本项目采购的视频处理器是具有具体参数指标的设备,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所投视频处理器型号为“定制”,该产品不属于定制产品,中标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5.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所投视频服务器的型号为“定制”,该“定制”型号产品无法取得强制3C认证证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经核实,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5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存在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四)款规定,如相关当事人认为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25日
二、项目名称:塔城市第六小学薄改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后澄湾337号
被投诉人:塔城市亿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市新华路(原二小)
相关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地址:塔城市新华路
五、基本情况
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因不服塔城市亿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就塔城市第六小学薄改设备购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7月10日提起投诉,塔城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于7月12日收到投诉书,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作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的评审结论,缺乏明确依据,我公司不属于无效供应商。
2.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所投台式电脑、电脑(素材/题词)、编辑电脑、电脑型号“M90hG1s”无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台式电脑、电脑(素材/题词)、编辑电脑、电脑均需配置二23.8寸IED显示器,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未提供显示器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4.本项目采购的视频处理器是具有具体参数指标的设备,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所投视频处理器型号为“定制”,该产品不属于定制产品,中标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5.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所投视频服务器的型号为“定制”,该“定制”型号产品无法取得强制3C认证证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经核实,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5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存在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四)款规定,如相关当事人认为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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