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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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哈密市 | 采购单位 | 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新疆飞腾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5年哈密市伊州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音体美器材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FTD2025-50
二、项目名称:2025年哈密市伊州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音体美器材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5-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 1 :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12号教育大厦
被投诉人 2 :新疆飞腾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红星名筑14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
当事人:无
地址:
五、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5日,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新疆飞腾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截止2025年6月5日答复期满,被投诉人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新疆鼎冠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受理投诉,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程序,采购人签收质疑函后,超过法定时限未作出答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音乐设备配备方案要求电钢琴参数“课件资源:具有正版版权人音社1~9年级课件示范区180首(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示范曲:60首示范曲(包含慷懒的小鸟、漂浮空中、有生气的快板、不停息的加洛普舞曲等60首)、(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耳机接口:方便双人使用在电钢琴左右两侧各配备3.5音频输出、输入口一对(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等特定要求。以上参数明确指定了特定的课件资源、示范曲以及特定的耳机接口设置,并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报告,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难以满足,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限制了其他供应商的公平参与。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音乐设备配备方案要求数字音乐授课系统技术参数满足“最近使用功能:切换其他功能模块后,可直接返回最近一次的教学内容,依然保留板书及各项设置。(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或 CNAS 标识的软件测试报告)”、“曲谱播放:可连接自动演奏钢琴,进行钢琴自动演奏,播放设置可以变调、变速。(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MA 或CNAS标识的软件测试报告)”等多项需特定检测报告支撑的功能。此类要求过于细化且依赖特定检测报告,可能只有少数特定品牌或供应商能够满足,不利于充分竞争。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音乐设备配备方案要求8寸非洲鼓技术参数满足“AI演唱评分功能:歌曲演唱模式应有音频伴奏、音高提示、实时分值显示;演唱后显示得分,涵盖音准、节奏、完成度百分比,并支持音频回放与重唱。须提供功能截图证明”。这一功能并非行业通用标准配置,对大部分普通产品形成限制,存在排他性倾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核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专家复核,课件具有正版版权人音社1-9年级180首课件及60首示范曲目(含《慷慨的小鸟》等曲目)系教育部审定配套教材资源,该要求旨在保障课堂教学与现行课程标准的一致性,属于功能需求而非品牌指定;耳机接口配置是基于教学场景合理性,双侧3.5音频输出、输入口设计系满足"双人协同演奏"教学场景的功能性需求,解决师生同步监听、分组教学等实际应用问题。均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需符合采购项目实现功能目标"的规定,且6家投标商均能满足以上要求,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不成立。
招标文件中要求电钢琴课件资源、60首示范曲等参数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是为验证资源版权合法性及完整性,避免教学侵权风险,验证接口参数合规性(如抗干扰性、声道隔离度等),任何具备同等技术指标的产品均可通过检测,未限制检测机构选择范围,此要求适用于所有供应商,限制其他供应商公平参与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本机关核查,“最近使用功能”旨在保障教学连续性,减少教师重复操作时间,是提升课堂效率的核心需求。要求提供CMA、CNAS检测报告,是为验证系统稳定性和数据存储可靠性;“曲谱播放”可连接自动演奏钢琴,播放设置可以变调、变速为行业基础功能。以上要求检测报告是为确保设备兼容性与音准精度,目前具备该类接口开发能力的供应商较多(含国产自主品牌),不存在唯一性限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要求过于细化且依赖特定检测报告,不利于充分竞争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本机关核查,“AI演唱评分功能”是实时评分与音准分析系音乐教学数字化改革的通用方向,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建立智能学习反馈机制”。在音乐教学中引入先进的智能评价手段,为学生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演唱反馈,有助于学生及时发现自身问题并加以改进。该参数并非绑定特定品牌,而是明确技术实现路径(如音高识别需采用FFT算法),现有市场主流智能乐器厂商均可满足。采购文件未限定具体的技术实现方式或品牌,只要供应商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功能及相关证明即可。存在排他性倾向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2025年08月26日
二、项目名称:2025年哈密市伊州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音体美器材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5-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 1 :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12号教育大厦
被投诉人 2 :新疆飞腾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红星名筑14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
当事人:无
地址:
五、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5日,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新疆飞腾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截止2025年6月5日答复期满,被投诉人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新疆鼎冠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受理投诉,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程序,采购人签收质疑函后,超过法定时限未作出答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音乐设备配备方案要求电钢琴参数“课件资源:具有正版版权人音社1~9年级课件示范区180首(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示范曲:60首示范曲(包含慷懒的小鸟、漂浮空中、有生气的快板、不停息的加洛普舞曲等60首)、(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耳机接口:方便双人使用在电钢琴左右两侧各配备3.5音频输出、输入口一对(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等特定要求。以上参数明确指定了特定的课件资源、示范曲以及特定的耳机接口设置,并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报告,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难以满足,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限制了其他供应商的公平参与。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音乐设备配备方案要求数字音乐授课系统技术参数满足“最近使用功能:切换其他功能模块后,可直接返回最近一次的教学内容,依然保留板书及各项设置。(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或 CNAS 标识的软件测试报告)”、“曲谱播放:可连接自动演奏钢琴,进行钢琴自动演奏,播放设置可以变调、变速。(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MA 或CNAS标识的软件测试报告)”等多项需特定检测报告支撑的功能。此类要求过于细化且依赖特定检测报告,可能只有少数特定品牌或供应商能够满足,不利于充分竞争。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音乐设备配备方案要求8寸非洲鼓技术参数满足“AI演唱评分功能:歌曲演唱模式应有音频伴奏、音高提示、实时分值显示;演唱后显示得分,涵盖音准、节奏、完成度百分比,并支持音频回放与重唱。须提供功能截图证明”。这一功能并非行业通用标准配置,对大部分普通产品形成限制,存在排他性倾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核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专家复核,课件具有正版版权人音社1-9年级180首课件及60首示范曲目(含《慷慨的小鸟》等曲目)系教育部审定配套教材资源,该要求旨在保障课堂教学与现行课程标准的一致性,属于功能需求而非品牌指定;耳机接口配置是基于教学场景合理性,双侧3.5音频输出、输入口设计系满足"双人协同演奏"教学场景的功能性需求,解决师生同步监听、分组教学等实际应用问题。均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需符合采购项目实现功能目标"的规定,且6家投标商均能满足以上要求,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不成立。
招标文件中要求电钢琴课件资源、60首示范曲等参数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是为验证资源版权合法性及完整性,避免教学侵权风险,验证接口参数合规性(如抗干扰性、声道隔离度等),任何具备同等技术指标的产品均可通过检测,未限制检测机构选择范围,此要求适用于所有供应商,限制其他供应商公平参与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本机关核查,“最近使用功能”旨在保障教学连续性,减少教师重复操作时间,是提升课堂效率的核心需求。要求提供CMA、CNAS检测报告,是为验证系统稳定性和数据存储可靠性;“曲谱播放”可连接自动演奏钢琴,播放设置可以变调、变速为行业基础功能。以上要求检测报告是为确保设备兼容性与音准精度,目前具备该类接口开发能力的供应商较多(含国产自主品牌),不存在唯一性限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要求过于细化且依赖特定检测报告,不利于充分竞争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本机关核查,“AI演唱评分功能”是实时评分与音准分析系音乐教学数字化改革的通用方向,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建立智能学习反馈机制”。在音乐教学中引入先进的智能评价手段,为学生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演唱反馈,有助于学生及时发现自身问题并加以改进。该参数并非绑定特定品牌,而是明确技术实现路径(如音高识别需采用FFT算法),现有市场主流智能乐器厂商均可满足。采购文件未限定具体的技术实现方式或品牌,只要供应商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功能及相关证明即可。存在排他性倾向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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