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2025(中国)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乌鲁木齐市投资合作展区搭建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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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乌鲁木齐市 | 采购单位 |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中国)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乌鲁木齐市投资合作展区搭建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DSTC-2025-033
二、项目名称:2025(中国)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乌鲁木齐市投资合作展区搭建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1503房
被投诉人 1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地址:益民大厦17楼
被投诉人 2 :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新艺坊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怡翠路68号东都花园二期1栋B单元703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在未确定中标供应商前内定了中标供应商并已经施工搭建,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存在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本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本项目存在开标前先施工的情形,但未有证据材料证明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存在内定中标供应商及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28日
二、项目名称:2025(中国)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乌鲁木齐市投资合作展区搭建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1503房
被投诉人 1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地址:益民大厦17楼
被投诉人 2 :新疆德顺天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新艺坊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怡翠路68号东都花园二期1栋B单元703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在未确定中标供应商前内定了中标供应商并已经施工搭建,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存在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本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本项目存在开标前先施工的情形,但未有证据材料证明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存在内定中标供应商及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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