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征求《第七师胡杨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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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胡杨河市 | 采购单位 | 第七师胡杨河市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第七师胡杨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发〔2022〕7号)文件精神。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政策支持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师市实际,我委起草了《第七师胡杨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第七师胡杨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5日至12月5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途径: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信的形式反馈至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dqsjhsyzdzx@126.com;
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嵩山西路1201号;
邮政编码:834034。
附件:第七师胡杨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
2025年11月5日
第七师胡杨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根据《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兵团党委兵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发〔2022〕7号)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师市生育政策,建立生育政策支持体系,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师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师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各民族统一的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取消社会抚养费等生育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与三孩政策不相符的制度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取消生育证办理,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办,师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师市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团场,天北经开区、胡杨河经开区作为责任主体,下面不再列出)
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帮扶配套措施
完善生育关怀保障机制,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落实经济、医疗、养老、精神慰藉等帮扶措施,做好双岗联系人、就医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等“三个全覆盖”工作。(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三、加大养育支持力度
(一)育儿补贴发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氛围,严格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育儿补贴文件精神落实好育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提高资金发放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团场,师市财政局、公安局)
(二)持续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妇,可免费享受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试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优服务。(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三)积极推动托育服务发展。大力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确保每千人口拥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党委编办,师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租金补助。
1.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在师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备案且经师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运营补助230元/人/月。
2.托育机构租金补助。对承租国有房屋且依法登记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托班)采取租金减免政策,师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根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承租国有房屋托育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免除当年租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三方评估资产租赁费的75%减免租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需要重大改进”的按照三方评估资产租赁费收取租金。(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团场,天北新区,师市财政局、教育局)
四、落实休假制度
对依法生育的夫妻,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产假、护理假的政策规定,在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相关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牵头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妇联)
五、保障女性权益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牵头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市国资委、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师市总工会、妇联)
六、做好宣传引导
深入宣传新时代生育政策,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等新型婚育文化,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鼓励婚事新办简办,减轻婚嫁经济负担。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增强年轻夫妇生育责任意识,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党委宣传部)
七、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落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组织要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共同推进配套措施顺利实施。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师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团场,天北经开区、胡杨河经开区要明确人员负责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医疗保障局,师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
附件:1.第七师胡杨河市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第七师托育建设项目运营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第七师胡杨河市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师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兵卫规〔2025〕2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本实施方案运营补助享受的机构是指在师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有托育服务并在师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补助条件
(一)师市辖区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通过师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经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三)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符合国家、兵团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
(四)托育机构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补助标准
申请补助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运营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30元,送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送托天数计算,计算公式:230元/22(天)*实际入托天数。
四、申报流程
1.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每年8月1日前主动向属地团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第七师胡杨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托育机构登记证书、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入托婴幼儿花名册》(见附件2)、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学费收款凭证、每月婴幼儿在园名单及出勤记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托育机构,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等次以上的证明。
2.团场(街道)初审。各团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并将考察合格的花名册、《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发放表》等签字盖章后报师市卫生健康委。
3.师市审核确认。师市卫生健康委对团场(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发放运营补助的机构。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享受运营补助托育机构名单及补助金额。
五、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2.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补助资金的;
3.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4.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六、资金管理和发放
(一)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核实补助托育机构数、补助金额、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委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补助对象,并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对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应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应在当年发放完毕,项目资金当年未使用完毕的,按存量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收回统筹。
(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对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的一切补助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补助金。
(四)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持续优化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切实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合规、高效使用。
第七师胡杨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报表
团场(街道):(盖章)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附件2
第七师托育项目运营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文件精神,做好师市公建托育机构的良性运营,特提出如下运营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探索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托育项目概况
已建成托育项目2个,均计划2025年底开始运营,具体情况如下:
第七师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位于天北经开区沙湾街以东、胡杨河路以北,玫瑰园社区东湖公园西侧,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资金800万元、师市本级资金200万元),设计托位100个。
第七师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位于130团展望里小区以东。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资金1200万元、师市本级资金300万元),设计托位150个。
三、服务对象及内容
服务对象:3岁以下婴幼儿。
服务内容: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日常照护及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同时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倡导以幼儿为本,满足幼儿的需要,促进幼儿发展的新理念,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实习服务。
四、管理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托育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托育中心的服务质量、运行情况和财务等监督管理。
五、运营管理模式
(一)运营模式
采取群众普惠受益、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投资运营、保本微利运行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资产管理单位对资产租赁权进行公开竞拍。由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对托育服务事业有爱心的专业社会团队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运营方出资将托育机构相关设备设施配置齐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后由资产管理单位重新进行公开竞拍确定运营方,在同等条件下,前期运营方有优先续约权。
(二)运营方案
托育机构经营期5年,由运营方出资将托育机构设施配备齐全,并向资产管理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退还运营方。运营期间国有资产的日常维修及保养由运营方负责。师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根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托育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免除当年租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三方评估资产租赁费的75%减免租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需要重大改进”的按照三方评估资产租赁费收取租金。
(三)运营管理
运营方依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国卫通〔2023〕13号)规范运营。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对运营方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合格后兑现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如发现运营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有权终止协议并追回补助资金。
(四)社会责任
经营方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每年预留10个托位,对在师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备案的军属、低保贫困户、孤儿等家庭提供服务。托育机构若使用预留托位,需持相关部门出具的印证材料,向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资料备案。
六、服务标准
托育机构应提高托育品质,按照规划托位数提供托位。同时提供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发展为师市托育事业的品牌,全面推动师市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运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兵团制定的行业服务和质量管理标准,严格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内容,细化项目具体服务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完成目标和要求,提供保育服务,确保项目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服务标准将涵盖托育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托育环境、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安全防护等。
七、监督检查
政府承担托育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托育机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消防安全、应急能力等方面的常态化监管,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托育机构在登记备案、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处罚整改等环节,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问题隐患动态整治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使监管更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托育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服务质量的监督。一是行业监督。托育机构要自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二是疾病预防监督。托育机构定期接受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和疾病预防等方面反馈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加强整改,限期达标。三是消防安全监督。托育机构要积极配合消防安全部门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加强整改,强化对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和消防设施使用的培训,接受公安部门对托育机构安全建设标准、技防设施配备等方面监督检查。四是财务审计监督。托育机构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发改、税务等综合监督,如实提供财务管理、价格收费、经济运行情况,确保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运行有序。
此运营方案经师市同意后,今后公建托育机构的运营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5日至12月5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途径: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信的形式反馈至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dqsjhsyzdzx@126.com;
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嵩山西路1201号;
邮政编码:834034。
附件:第七师胡杨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
2025年11月5日
第七师胡杨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根据《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兵团党委兵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发〔2022〕7号)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师市生育政策,建立生育政策支持体系,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师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师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各民族统一的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取消社会抚养费等生育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与三孩政策不相符的制度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取消生育证办理,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办,师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师市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团场,天北经开区、胡杨河经开区作为责任主体,下面不再列出)
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帮扶配套措施
完善生育关怀保障机制,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落实经济、医疗、养老、精神慰藉等帮扶措施,做好双岗联系人、就医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等“三个全覆盖”工作。(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三、加大养育支持力度
(一)育儿补贴发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氛围,严格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育儿补贴文件精神落实好育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提高资金发放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团场,师市财政局、公安局)
(二)持续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妇,可免费享受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试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优服务。(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三)积极推动托育服务发展。大力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确保每千人口拥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党委编办,师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租金补助。
1.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在师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备案且经师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运营补助230元/人/月。
2.托育机构租金补助。对承租国有房屋且依法登记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托班)采取租金减免政策,师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根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承租国有房屋托育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免除当年租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三方评估资产租赁费的75%减免租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需要重大改进”的按照三方评估资产租赁费收取租金。(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团场,天北新区,师市财政局、教育局)
四、落实休假制度
对依法生育的夫妻,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产假、护理假的政策规定,在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相关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牵头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妇联)
五、保障女性权益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牵头单位: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市国资委、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师市总工会、妇联)
六、做好宣传引导
深入宣传新时代生育政策,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等新型婚育文化,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鼓励婚事新办简办,减轻婚嫁经济负担。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增强年轻夫妇生育责任意识,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党委宣传部)
七、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落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组织要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共同推进配套措施顺利实施。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师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团场,天北经开区、胡杨河经开区要明确人员负责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师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医疗保障局,师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
附件:1.第七师胡杨河市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第七师托育建设项目运营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第七师胡杨河市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师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兵卫规〔2025〕2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本实施方案运营补助享受的机构是指在师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有托育服务并在师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补助条件
(一)师市辖区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通过师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经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三)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符合国家、兵团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
(四)托育机构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补助标准
申请补助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运营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30元,送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送托天数计算,计算公式:230元/22(天)*实际入托天数。
四、申报流程
1.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每年8月1日前主动向属地团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第七师胡杨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托育机构登记证书、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入托婴幼儿花名册》(见附件2)、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学费收款凭证、每月婴幼儿在园名单及出勤记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托育机构,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等次以上的证明。
2.团场(街道)初审。各团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并将考察合格的花名册、《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发放表》等签字盖章后报师市卫生健康委。
3.师市审核确认。师市卫生健康委对团场(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发放运营补助的机构。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享受运营补助托育机构名单及补助金额。
五、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2.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补助资金的;
3.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4.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六、资金管理和发放
(一)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核实补助托育机构数、补助金额、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委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补助对象,并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对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应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应在当年发放完毕,项目资金当年未使用完毕的,按存量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收回统筹。
(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对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的一切补助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补助金。
(四)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持续优化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切实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合规、高效使用。
第七师胡杨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报表
| 基本信息 |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 机构地址 | ||||||
| 成立时间 | 机构类型 | □公办 □公建民营 □民办 □民办公助 | |||||
| 备案回执编号 | 机构登记部门 | □机构编制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民政部门 □教育部门 □其他部门 | |||||
| 服务场所 性 质 | □自有 □租赁 | 可提供托位数 | 普惠性托位数 | ||||
| 监控设备 | □ 有 □ 无 | 监控保存期限 | 保健室 | □ 有 □ 无 | |||
| 人员规模 | 全职从业人员数 | 全职保育人员数 | 持保育证人员数 | ||||
| 合计申请 元 | |||||||
| 托育机构承诺签字 |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退还所领补助资金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机构负责人: 机构(盖章): 日期: | ||||||
| 团场(街道)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 ||||||
|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 ||||||
| 托育机构入托婴幼儿花名册 | ||||||||||
| 托育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月份: |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托班类型 | 当月实际入托天数 | 申请补助金额 | 家长姓名 | 联系电话 | |
团场(街道):(盖章) 审核人(签字)
| 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发放表 | ||||||||||||||
| 填报单位: | 填表人: | 负责人: | ||||||||||||
| 序号 | 托育机构名称 | 申请补助金额 | 合计 |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 1 | ||||||||||||||
| 2 | ||||||||||||||
| 3 | ||||||||||||||
| 4 | ||||||||||||||
填表日期:
附件2
第七师托育项目运营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文件精神,做好师市公建托育机构的良性运营,特提出如下运营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探索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托育项目概况
已建成托育项目2个,均计划2025年底开始运营,具体情况如下:
第七师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位于天北经开区沙湾街以东、胡杨河路以北,玫瑰园社区东湖公园西侧,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资金800万元、师市本级资金200万元),设计托位100个。
第七师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位于130团展望里小区以东。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资金1200万元、师市本级资金300万元),设计托位150个。
三、服务对象及内容
服务对象:3岁以下婴幼儿。
服务内容: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日常照护及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同时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倡导以幼儿为本,满足幼儿的需要,促进幼儿发展的新理念,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实习服务。
四、管理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托育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托育中心的服务质量、运行情况和财务等监督管理。
五、运营管理模式
(一)运营模式
采取群众普惠受益、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投资运营、保本微利运行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资产管理单位对资产租赁权进行公开竞拍。由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对托育服务事业有爱心的专业社会团队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运营方出资将托育机构相关设备设施配置齐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后由资产管理单位重新进行公开竞拍确定运营方,在同等条件下,前期运营方有优先续约权。
(二)运营方案
托育机构经营期5年,由运营方出资将托育机构设施配备齐全,并向资产管理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退还运营方。运营期间国有资产的日常维修及保养由运营方负责。师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根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托育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免除当年租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三方评估资产租赁费的75%减免租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需要重大改进”的按照三方评估资产租赁费收取租金。
(三)运营管理
运营方依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国卫通〔2023〕13号)规范运营。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对运营方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合格后兑现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如发现运营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有权终止协议并追回补助资金。
(四)社会责任
经营方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每年预留10个托位,对在师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备案的军属、低保贫困户、孤儿等家庭提供服务。托育机构若使用预留托位,需持相关部门出具的印证材料,向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资料备案。
六、服务标准
托育机构应提高托育品质,按照规划托位数提供托位。同时提供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发展为师市托育事业的品牌,全面推动师市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运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兵团制定的行业服务和质量管理标准,严格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内容,细化项目具体服务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完成目标和要求,提供保育服务,确保项目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服务标准将涵盖托育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托育环境、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安全防护等。
七、监督检查
政府承担托育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托育机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消防安全、应急能力等方面的常态化监管,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托育机构在登记备案、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处罚整改等环节,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问题隐患动态整治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使监管更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托育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服务质量的监督。一是行业监督。托育机构要自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二是疾病预防监督。托育机构定期接受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和疾病预防等方面反馈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加强整改,限期达标。三是消防安全监督。托育机构要积极配合消防安全部门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加强整改,强化对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和消防设施使用的培训,接受公安部门对托育机构安全建设标准、技防设施配备等方面监督检查。四是财务审计监督。托育机构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发改、税务等综合监督,如实提供财务管理、价格收费、经济运行情况,确保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运行有序。
此运营方案经师市同意后,今后公建托育机构的运营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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