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5年第十四师昆玉市房屋市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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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昆玉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第十四师昆玉市房屋市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5年第十四师昆玉市房屋市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加强对房屋市政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推动师市建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将第十四师昆玉市房屋市政领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城市管理方面
(一)昆玉市某外卖服务中心在昆玉市城区道路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广告宣传品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4日,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昆玉市锦江路段执法巡查发现昆玉市某外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设施(红绿灯、路灯杆)张贴广告宣传品。
2.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正)》第五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处置结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心随意张贴广告宣传品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30日,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人艾某在复兴商业街7号楼背面生活垃圾船内倾倒商铺的装修垃圾,执法人员现场制止。经核查及当事人现场指认,当事人将建筑垃圾混倒入生活垃圾船约0.5m³。
2.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处置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艾某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阿纳尔巴格某拉面馆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7日,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阿纳尔巴格某拉面馆存在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天然气灶使用液化石油气)。
2.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3.处置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阿纳尔巴格某拉面馆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农民工欠薪方面
(四)新疆兵团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日,接到张某林投诉,称其在新疆兵团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团医院综合楼和垃圾站建设项目从事砌砖工作,拖欠13人3月至7月工资共计332616.5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3.处置结果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对新疆兵团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在限期内与劳动者达成支付协议,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
三、工程质量监管方面
(五)关于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年产包覆纱项目及棉纶项目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8月6日,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第十四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移交的线索,经核查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年产包覆纱项目及锦纶项目监理单位,其存在监理失职问题,一是施工单位编制的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未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编制,违规采用《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作为依据,该监理单位总监未审核便签字盖章;二是现场模板支撑未按规定验收,且作为危大工程的高大模板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未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项目施工构成安全隐患。
2.法律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3.处置结果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分别对监理单位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某兰处以10000元、1000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是城市建设路上的警示信号,它们用实践经验警示着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的问题。我们真心期盼房屋市政领域全体从业者、监管者及相关人员,都能从这些案例中深刻警醒、汲取教训,以法规为纲纪,以责任为要务,以诚信为根本,时刻恪守行业规范与道德底线。让我们携手同心,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发,共同营造合规有序、提质升级的房屋市政领域生态,为第十四师昆玉市的蓬勃建设注入力量、保驾护航。
作者: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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