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及直属机构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项目竞价公告

所属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布日期: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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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及直属机构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及直属机构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项目 
 项目编号:62025122965224864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报价起止时间:2025-12-29 18:43  -  2026-01-04 18:00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供应商基本要求:响应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具备锅炉维保或维修或安装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参数要求 购买数量 控制金额(元) 意向品牌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核心参数要求:
商品类目: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描述:对总站机关及直属机构6台锅炉及附属设施进行为期1年的维修及保养服务,其中电锅炉1台、燃气锅炉3台、真空燃气锅炉2台。;总站机关电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1台电锅炉,安装时间2017年,供应生活热水,实施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51号;;总站机关家属区燃气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1台燃气锅炉,安装时间2010年,供应生活热水,实施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35号;;综合保障部南山营区真空燃气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2台真空燃气锅炉,型号ZWNS1.4-85/60,安装时间2016年,在供暖期采暖使用,实施地点: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康大道;;综合保障部昌吉营区燃气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2台燃气锅炉,型号CWNS1.4-95/70-0,安装时间2015年,在供暖期采暖使用,实施地点:昌吉市西外环北路拥军路1号;;采购需求:对总站机关及直属机构6台锅炉及附属设施进行为期1年的维修及保养服务,其中电锅炉1台、燃气锅炉3台、真空燃气锅炉2台。 总站机关电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1台电锅炉,安装时间2017年,供应生活热水,实施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51号; 总站机关家属区燃气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1台燃气锅炉,安装时间2010年,供应生活热水,实施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35号; 综合保障部南山营区真空燃气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2台真空燃气锅炉,型号ZWNS1.4-85/60,安装时间2016年,在供暖期采暖使用,实施地点: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康大道; 综合保障部昌吉营区燃气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2台燃气锅炉,型号CWNS1.4-95/70-0,安装时间2015年,在供暖期采暖使用,实施地点:昌吉市西外环北路拥军路1号;;
次要参数要求:
6套 ***.00 -

 
 买家留言:需按附件提供完成确认的参数需求响应表,及营业执照(均需盖章),同时提供参数需求响应表第1项要求加盖公章复印件,如未提供或不满足视为不响应。 
 附件: 总站机关及直属机构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项目需求响应表.xlsx
总站机关及直属机构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项目维保设备清单.xlsx
锅炉及附属设施维护保养登记表.xlsx
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修登记表.xlsx
总站机关及直属机构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保项目维保需求.docx
 
 响应附件要求:需按附件提供完成确认的参数需求响应表,及营业执照(均需盖章),同时提供参数需求响应表第1项要求加盖公章复印件,如未提供或不满足视为不响应。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天山区 延安路街道 团结路1551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商务要求
服务地点 1.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51号(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营区) 2.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35号(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家属区) 3.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康大道(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综合保障部南山营区) 4.新疆昌吉市西外环北路拥军路1号(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综合保障部昌吉营区)
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年
履约验收方式 (1)启动验收。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服务后,由供应商向采购需求部门发送项目验收申请,由警务保障中心呈批验收请示。(2)供应商提供验收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货物的产品技术参数及其相关资料。(3)成立验收小组。由警务保障中心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项目验收工作。(4)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履约验收不合格的,警务保障中心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日内整改,届时仍未整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整改结束由供应商对接验收组织主体重新验收。(5)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履约验收不合格的,警务保障中心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对接验收组织主体重新验收。(6)验收档案收集及保存。履约验收完成后,由警务保障中心收集验收报告留存备查。 (5)履约验收的内容: 1.技术履约内容:乙方需完全按照甲方采购需求提供服务或产品,产品数量、外观、性能、服务等均能满足技术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调整或赔偿。其中:产品数量,供应商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确保供货数量与约定相符。如有数量差异,供应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调整或补偿 2.商务履约内容:对照合同逐项查看履约期限、地点等商务内容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乙方按照甲方采购需求提供产品,产品数量、外观、性能等均能满足技术要求且供货、服务等响应到位,视为验收合格。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按照验收流程对货物进行外观、规格尺寸、产品质量以及标识与说明进行检查核对。2.验收过程中乙方代表全程参与,均在相应的验收报告中签字、盖章确认,验收报告一式五份。3.验收工作,验收过程拍照记录。
付款方式 付款共分3期,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合同金额50%的发票,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维保费用。维保满6个月后,由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不限于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资料供甲方考评维保工作,甲方验收确认本期维保工作合格后,2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维保费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年维保后,在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全年维保记录等资料供甲方考评维保工作,甲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剩余20%的维保费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付款前及时提供相应发票,若乙方延迟开具并交付相应发票,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直至乙方开具并交付相应发票为止,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签章处载明的乙方账户信息为甲方付款依据,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信息付款的视为完成付款。
违约责任 1、维保期内,如维保单位未发现设施设备运行隐患,而造成停暖、停热、设施设备损坏等次生损失,均由维保单位承担,同时乙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维保期内,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含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出现3次未及时进行现场维修,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3、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配件、耗材等,若因此发生质量问题导致设备出现故障,由乙方免费维修,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对故障导致的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4、乙方维保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甲方物品损坏的,乙方应按原价予以赔偿。 5、因乙方日常保养和维修的工作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设备故障或影响使用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甲方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6、因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甲方聘请第三方服务公司进行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以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自乙方尾款中直接抵扣。尾款不足以支付的,乙方仍需承担支付责任。 7、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赔偿费,还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其他服务要求 1、在整个维保周期内,所有维保设施均需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维保合同签订后,需对所有维保设施在≤30个日历天内,开展1次全面检修、维护保养,确保所有设施均处于健康、良好的运行和工作状态。 3、维保合同截止前1个月内需对所有维保设施开展1次全面检修、维护保养,确保所有设施均处于健康、良好的运行和工作状态。 4、在整个维保周期内,如需更换设施设备的配件、耗材等,单个配件、耗材市场价大于1000元小于等于3000元,或者单次更换同型号多个配件、耗材总价大于1000元小于等于3000元的,累计由维保单位承担5次;单个配件、耗材市场价小于等于1000元的均由维保单位承担。 5、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及时告知甲方,并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确认后进行维修,做好记录。 6、维保响应时间:甲方报修故障时,维保单位必须在15分钟内响应,3小时内人员到达现场,48小时内解决设备故障,保证正常使用和设备完好。 7、维保周期内,甲方报修和乙方维保过程中发现的故障维修,不计算在维保次数内。 8、由乙方承担的设施设备维修配件、耗材等,需经甲方确认后,乙方负责采购并维修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9、维保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提供维保登记样表等内容,乙方胶封制作成册提交甲方,作为整个维保周期内实施维保活动记录使用。 10、总站机关综合楼1台电锅炉、家属区1台燃气锅炉全年供应热水,全年进行维保,维保工作按照维保需求开展;综合保障部南山营区2台真空燃气锅炉和昌吉营区2台燃气锅炉在供暖期供应营区暖气使用,在供暖期按照维保需求开展维保工作。 11、维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维保内容。
锅炉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换内容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维保单位必须对以下达到使用寿命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 1、总站家属院燃气锅炉房锅炉控制柜1套,要求讲台式、智能化、手机可远程监控,必须和现有的燃气锅炉适配; 2、总站综合楼电锅炉高位水箱加装电磁阀1套(DN50),配装控制柜,要求必须和现有的管线、设备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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