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于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新疆和田地区 发布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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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和田地区 采购单位 新疆晓君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2025年“三北”工程“量化”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YTCGD-GK-2025-116         二、项目名称: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2025年“三北”工程“量化”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升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铁日木3村1组088号             被投诉人 1 :于田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于田县建德路8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晓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光明路66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喀什升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向新疆晓君招标有限公司和于田县林业和草原局邮寄质疑函,称招标文件中存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差别待遇、评审标准中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情形等,因电话未接通原因导致质疑函退回,喀什升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再次邮寄质疑函,新疆晓君招标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并进行质疑答复,喀什升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12月30日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12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将“(3)提供 2024年度由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赋码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健全的财务制度(2025年1月后新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审计报告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2025年8月1日至今)有效的资信证明)”设为资格条件,存在对中小微企业的差别待遇、与项目需求不匹配、过度转嫁监管责任等多方面的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问题,严重损害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权益: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3 投标保证金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总公司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缴纳。”“开标结束后投标企业将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1581950924@qq.com”该条款违规限制投标人资金缴纳渠道,构成差别待遇,严重损害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权益。 投诉事项3:评审标准中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情形。 投诉事项4: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收我公司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且截至本投诉提交之日我公司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答复,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违规。 投诉请求:1.请监管单位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暂停合同签订及履约等相关活动。 2.请监管单位依法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请监管单位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该投诉本不在投诉受理期内,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受理,鉴于该投诉事项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情况下,本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事项中提到的关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有些不合理条件和要求事实存在,具体情况如下: 事项1:经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财务状况报告可以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三者选其一即可。该项目接受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完全符合这一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文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该要求合法合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2:经核实,从“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这一要求,是在招标投标法规提出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与工程建设无关)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不管辖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实施。本项目采用的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另外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开展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23〕25号)规定“二、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措施(一)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限制供应商保证金缴纳形式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总公司基本账户转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自2019年底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企业无需再取得开户许可证,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替代原开户许可证功能,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不合理,投诉事项成立。 事项3:经核实,“所拥有的苗木种植基地管理情况”、“苗木种类的齐全性“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货物清单及规格参数中要求的苗木只有玫瑰苗木,而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符合性评审表中苗木种类的齐全性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事项4:经核实,根据投诉人提供的邮政EMS快递记录显示,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5日分别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邮寄质疑函,于2025年12月1日由快递员派送,因收件人拒收快递退回至寄件人,12月3日快递显示已到喀什地区并已退回,代理机构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并给投诉人回复,显示于2025年12月16日已代收。经查阅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采购人留的联系方式是座机,代理机构留的联系方式即有座机也有个人手机号码,投诉人在邮寄质疑函时备注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都是座机,经询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都表示未曾接到快递电话。综上,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严谨,未核实清楚采购人座机号码能否正常使用状态下预留该座机号码,导致潜在供应商未得到有效答复,错过本次招投标活动;采购公告已预留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个人手机号的情况下投诉人邮寄快递时备注座机电话,双方都有责任与过失,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依据材料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1不成立,2、3成立,4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给予警告,若有下次,责令停业整改。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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