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伊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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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采购单位 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应急物资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YZ-JZXTP-2025-36         二、项目名称:应急物资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2-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腾之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北68号             被投诉人 1 :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665号(市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 2 :新疆伊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开发区福瑞家苑C区108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定州腾之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伊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就应急物资采购,采购项目编号:YZ-JZXTP-2025-3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制造商信息,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未依法调查处理,存在程序违法。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名称前期投标时为“沧州惠优电器有限公司”,后发澄清函澄清为“沧州慧优电器有限公司”。经核查,沧州慧优电器有限公司真实存在且为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文体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诉人称采购人未依法调查处理,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故本机关依法驳回定州腾之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市财政局             202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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