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新疆喀什地区 发布日期: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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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喀什地区 采购单位 喀什市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喀什市医共体医院远程心电图机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2025]9719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医共体医院远程心电图机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1-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如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魏庄街道丁寨村1号             被投诉人 1 :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121号西泓世嘉小区二期3号楼2号房25楼  被投诉人 2 :喀什市人民医院  地址:喀什市东城区深喀大道北侧朝阳路181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如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归纳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澄清义务,对其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直接判定“未按标的填写”,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该评审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二)请求调查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及行贿受贿行为。 (三)请求查阅或公示其余三家投标人的分项报价表。 (四)请求调查新疆佰泽泰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汇森康晟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瑞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五)请求调查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瑞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 (六)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公示全部三名中标候选人信息,侵犯了其知情权与监督权。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及“投标分项报价表”的填写说明中,以加粗等醒目方式明确规定:“投标分项报价表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分项名称、制造商……单价、数量、合价等”,“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等完成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标的汇总表》亦明确列示了包括“远程心电图机”、“动态心电设备”、“动态血压记录仪”在内的全部独立采购标的。 投诉人提交的《投标分项报价表》显示,其仅对“远程心电图机”(253台)填报了单价与合价,而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动态心电设备”(25台)、“动态血压记录仪”(25台)等标的物,均填报为单价“0元”、合价“0元”,并备注“(价格已含于远程心电图机中)”。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对多个明确列明的采购标的进行独立、清晰的报价,而是采用了将多项设备数量单列、价格合并计入单一产品的报价方式。此行为直接导致其投标文件的《投标分项报价表》未能清晰、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关于价格构成的强制性要求,使得评审委员会无法依据该表对其投标进行有效的价格评审。该问题属于对招标文件格式及实质性内容的响应存在缺失与不符。评标委员会基于投标文件本身的明显瑕疵,直接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属于依法独立行使评审职权的行为,程序正当,结论合法。因此,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4(围标串标、行贿受贿问题) 投诉人主张其他投标人报价接近预算,存在围标串标嫌疑,并提及“风声”。经查: 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在项目预算金额之内,属正常报价区间。报价接近预算本身,是市场竞争中的常见现象,不构成违法嫌疑的直接证据。 本机关调阅了所有相关投标文件,进行了比对审查,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举的任何法定可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诉人对其提出的围标串标及行贿受贿指控,未提交任何能够形成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具体线索,仅为主观臆测。 因此,投诉事项2、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属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管部门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投诉人要求查阅或公示其他投标人的详细分项报价表,不符合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5 本机关核查了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瑞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特别是其《技术规格偏离表》。该文件对招标文件所列技术参数进行了逐项响应,明确标示为“无偏离”或“正偏离”,其中包括了对“十二道”等核心要求的响应。投诉人声称中标产品为“三道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来源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产品官方说明或其他可采信的来源。 因此,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6 经查,招标文件约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公告了中标人(即排名第一的候选人)的信息。 该公示方式并未剥夺或实质影响投诉人依法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法定权利。因此,投诉事项6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河南如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2026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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