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轮台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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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轮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轮台县教育系统路灯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LTXJYXTLDCGXM
二、项目名称:轮台县教育系统路灯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 1 :***
地址:轮台县青年路新城社区三楼
被投诉人 2 :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欢乐海岸3号楼10层
相关供应商:新疆艾迪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新世纪小区1栋32层32-D5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及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轮台县教育系统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TXJYXTLDCGXM)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中标单位新疆艾迪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投标的轮台县教育系统路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1.经核查,根据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社保参保人数为74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之规定,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企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过失失误”,人数存在差异,并非故意造假获取投标资格。
2.三星照明(齐河)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九条:“在对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法人单位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分。”及工信部的答复:“子公司如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的相关规定,三星照明(齐河)有限公司可单独划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准则通过统一会计政策、抵销内部交易等方式,消除企业集团内部经济业务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信息,帮助其了解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合理的决策。和中小企业划型并无直接关联。
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存在差异,不影响最终企业划型的属性认定,该企业性质为中小企业真实有效,该企业中标人投标资格有效。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轮台县财政局
202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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