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2026年5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专场交易细则

所属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布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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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 采购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专场交易
招标代理机构 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项目名称 2026年5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专场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保障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地区地方储备粮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自治区地方储备粮以轮入为目的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竞价采购交易活动及其交易当事人和工作人员行为。
第三条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地方储备粮的竞价采购交易活动。开展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的,交易中心应设置交易专场,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
第四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报名要求提交相关加盖单位公章证照,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领取电子密钥及制作电子签章。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
第五条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粮食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或歪曲事实、故意串通、不正当竞争、恶意违约、拒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采购时机、采购底价和采购标的、交割时间等内容均由委托方自行确定。
第七条买方应在正式交易前7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委托书》及相关资料。《交易清单》应包括买方名称、粮食实际存储库点及具体仓(罐)号、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起拍价以及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要求,以及实际交货点日常入库能力、常用的入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有无铁路专用线(无专用线需注明与最近铁路专用线运距)、是否包含包装物等情况。如买方开展粮食产地溯源核查,应当在《交易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核查内容与形式,由交易中心在《交易公告》中公示。有关部门对竞价方资质另有规定的,应当在《交易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要求,由交易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开设报名竞价采购专场,并在《交易公告》中公示。
《交易公告》应包括交易时间、方式、地点、保证金标准、付款期限、入库期限以及粮食品种、生产年份、数量、实际存储库点、注意事项等内容。交易中心同时提供《交易合同》《交易清单》《交易规则》等资料下载,并根据需要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八条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粮食保证金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食用植物油保证金33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3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300元/吨),具体标准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会员参与交易前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交纳拟交易数量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九条密码、密钥等是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十条交易中心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grainmarket.com.c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lswz.xinjiang.gov.cn/xjgrain)、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会员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交易地点、时间
第十一条现场交易地点详见《交易公告》。
第十二条报到和交易日期以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
告》为准。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十三条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交易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如有损坏设备、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为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采购交易采用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开市后,会员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开始竞价,粮食按每吨10元递减报价,具体标准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会员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会员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会员以更低的价格应价,则该应价会员为该标的实际成交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第十八条竞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唯一应价,会员一经应价并确认后,不得撤回。
第十九条在标的起点价位(底价)无人应价,该笔标的流拍。
第二十条竞价采购底价类型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及交易清单。
第二十一条竞价采购交易合同自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在合同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含成交当日)通过系统完成交易合同电子签章。
第二十二条交易结束后,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交易中心凭会员提供加盖公章的《退款申请单》,经核实无误,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部分的保证金。
第六章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交易会员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粮食入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在《交易公告》或《交易清单》中予以明确。买方需要散粮入库,而卖方提供的标的物带包装物的,散装入库的倒袋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入库期限以买方在《交易委托书》《交易清单》中的要求为准,并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示。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入库期限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交易平台提出延期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办理延期入库手续,但延期入库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要求的入库期限。
第二十六条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入库通知单》。付款期限另有约定的,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七条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卖方凭《入库通知单》及经办人有效证件运送标的物到实际存储库点,买方及实际存储库点应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卖方将标的物送达买方存储库点仓(罐)前,应至少提前2天通知买方,买方应安排实际存储库点做好各项入库准备工作,确保按正常日入库能力均衡入库。如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入库计划,则卖方需按照计划要求将标的物送达买方存储库点仓(罐)前。
第二十九条卖方送达标的物到实际存储库点后,买方应及时对卖方送货人携带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随车标的物质量检测证明材料等进行查验,组织现场检验并接卸。入库粮食的质量以《交易清单》公布的标的指标为标准,具体以买卖双方认可的实际检验结果为准;入库粮食的数量以交易合同数量为依据,具体以买方实际存储库点标准计量衡器数量为准。存储库点计量衡器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存储库点应当允许卖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交易手续费在交易合同成立时,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6‰ 向竞得方收取,并由交易中心开具发票。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详见当期公告。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中心在收到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对入库粮食数量、质量等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或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委托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衡器重新检定,根据检定情况重新核定入库数量。对质量有异议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争议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在合同履约期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或自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通过交易中心调解的,交易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进行协调处理。买卖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调解一致协议书。买卖双方任意一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交易中心终止商务纠纷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粮食无法正常入库的,经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核实后,可以终止合同,退还交易双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买方已付货款。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买方违约:
1.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
2.设置障碍拖延入库及标的物验收的,入库验收完毕后不签署入库《验收确认单》的;
3.提供的库点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违反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买方出现第三十三条所列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和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买方违约行为向其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卖方违约:
1.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竞价采购的品种、质量、数量要求向实际存储库点完成交货的(标的物交货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开具货款增值税发票的;
3.拒绝买方质量数量检验,或入库验收不合格,且拒不配合买方进行整改的; 
4.违反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
5.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卖方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卖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分别支付给买方和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入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入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交易公告》、《交易清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交易、交割、结算、商务处理过程中,本细则未尽事宜在《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明示。交易公告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在竞价交易前认真研读《交易公告》。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涉及本规则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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