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新疆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阿拉尔市 | 采购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新疆新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B1S[2026]3101号
二、项目名称: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兴池,蒋金彪(第1包采购人代表),姜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基数,参考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及以下标准*70.01%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74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新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管委会1-30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李宏、唐丽、龚黎、李静静
电 话:***
4.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第一师财政局
地址: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号市政府(146办公室)
传真:
联系人:第一师财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0997-4617103
0
附件信息:
采购文件-井电双控9.23.docx
300.5K
中小企业声明函
121.8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16.0K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货物)
(2026年版)
项目编号:B1S[2026]3101号
项目名称: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采购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新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
项目概况: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三、获取采购文件2
四、响应文件提交2
五、开启3
六、公告期限3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二、供应商须知13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1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51
一、评审方法51
二、评审程序51
三、评审其他要求59
四、评审标准59
第五章合同草案65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72
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73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74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77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78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79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92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93
响应文件报价文件94
一、报价一览表95
二、分项报价表96
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98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100
一、响应函101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103
三、授权委托书104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105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106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107
七、拟派项目团队108
八、技术响应偏离表109
九、技术方案110
十、其他文件111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1S[2026]3101号
2.项目名称: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预算金额:***.00元
5.最高限价:***.00元
6.采购需求:采购38口新打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及安装工程,调试,试运行完成。(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
7.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2)价格扣除幅度:面向小微企业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评标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有效,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依据(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企业应当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证明文件。(4)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其他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2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2.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6年9月30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2026年9月30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接: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自行进行申领。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传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新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管委会1-307室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3.监管部门信息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
地址: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号市政府(146办公室)
项目联系方式:0997-461710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也称谈判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谈判文件。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2.7.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7.2以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
2.7.3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8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4.2“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谈判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谈判,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谈判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2.6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谈判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对联合体谈判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的“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
6.保密
6.1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竞争性谈判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竞争性谈判的有关人员披露。
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语言文字
7.1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谈判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谈判或谈判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10.2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10.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10.4供应商在谈判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谈判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如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
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谈判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谈判文件
11.谈判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供应商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有疑问,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问方式和时间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2.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兵团政府采购云平台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2.3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5对于没有提出疑问又参与了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12.6“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
12.7当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
13.2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谈判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14.谈判报价
14.1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谈判报价包括谈判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谈判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4.2供应商应按照本谈判文件所载明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谈判文件确定的格式报价。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该报价应被视为已包含但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2.1谈判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4.2.2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4.3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以及其他事项。供应商应根据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谈判供应商的管理水平、谈判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谈判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谈判文件项目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谈判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谈判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4.5供应商对谈判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4.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谈判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4.7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4.8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谈判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谈判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5.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谈判保证金。
15.3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16.1响应文件应在“投标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按照“投标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6.4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写的部分,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文字回答。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5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谈判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16.6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8.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16.8.2电子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其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谈判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交纳谈判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谈判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谈判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谈判保证金支付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谈判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7终止谈判的项目已经收取谈判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7.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8.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9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谈判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谈判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或者“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
直达链接(电子保函):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ite-PC-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3fe0d0a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95763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8.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响应文件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
22.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五)响应文件开启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端”,通过“投标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5.5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6.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6.1开启结束后,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6.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6.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6.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7.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7.1评审方法: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7.2谈判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谈判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端”,通过“投标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谈判,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8.谈判小组
28.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8.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谈判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谈判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谈判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谈判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9.评审
29.1谈判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本项目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谈判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在评审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9.3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9.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审时对谈判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9.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9.5.1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评审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9.5.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9.6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31.成交结果公告
3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谈判文件、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1.2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2.成交通知书
32.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4.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谈判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成交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谈判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5.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6.质疑答复
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竞争性谈判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6.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投诉
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8.收取方式和标准
38.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9.无效响应
39.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40.终止采购活动
4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0.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告知终止理由,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
41.1本国产品标准及支持政策
41.1.1产品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成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制造、加工或组装,从而产生新的产品属性。仅进行包装、贴牌、简单处理等不改变产品核心属性的操作,不视为境内生产。
41.1.2产品在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应达到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总成本规定比例(具体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按国家后续发布的规定执行)。在分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符合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可视同本国产品。
41.1.3对国家相关部门后续发布的特定产品清单内的产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关键组件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境内完成等特定要求。
41.1.4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41.1.5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视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41.1.6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1.1.7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出具《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函》),则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所投产品均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且已提供《声明函》,可不填写《承诺函》。
41.1.8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41.2进口产品
41.2.1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1.2.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41.2.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响应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41.2.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谈判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谈判小组将依据本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谈判公告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谈判须按本谈判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42.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3.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3.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2.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涉及)。
43.5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4.正版软件
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
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
46.采购需求标准
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9.适用法律
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0.解释权
50.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配套机井井电双控建设项目,共计新建38套机井智能井电双控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后,所有井电双控设备统一接入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机井水量、电量同步监测,定额管控、远程启闭、超定额自动断电关阀等功能,落实农业机井“以电折水”计量要求,遏制地下水超采。
本项目执行地方标准:《DB65/T4885-2024智能井电双控设备技术及安装规范》,所有设备及安装服务须满足该标准强制性要求。
1.2项目建设目标
1.实现38眼机井水量、电量同步采集、互相校核,异常数据自动告警;
2.支持IC卡刷卡取水、PC/APP远程开阀、关阀控制;具备一卡多井、一井多卡功能;
3.配置年度/季度用水定额,达到超定额自动断电、自动关阀;
4.实现预付费管理、余额不足提醒、非法开箱、设备破坏故障报警;
5.历史数据存储不少于5年,支持数据查询、自动报表、用水分析;
6.现场设备采用4G/NB-IoT无线通信,数据稳定上传至指定水利信息管理平台;
7.系统整体满足项目竣工验收要求,保障机井取水许可合规,完成“以电折水”计量覆盖率指标。
1.3适用范围
本采购需求适用于本项目38套智能井电双控成套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平台对接、技术培训、试运行、竣工验收及质保期技术服务全部工作内容。
1.4引用标准
1.DB65/T4885-2024《智能井电双控设备技术及安装规范》
2.水利部、国家电网农业机井“以电折水”计量相关技术要求
3.国家现行仪表、电气、自动化控制、安防摄像机相关国标规范
二设备技术规格及供货清单
共38套机井成套设备,每套包含以下全部设备。
三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
3.1安装施工服务
1.井电双控主机安装:双控设备下端法兰与取水管口法兰水平安装,上端法兰与出水管口法兰水平安装,法兰连接可靠稳固;刷卡窗口布置于背光面。
2.太阳能组件安装:太阳能组件调整至最佳采光朝向,通过支撑杆固定在双控主机旁,电缆从支撑杆内部走线,接入双控主机锂电组输入端。
3.摄像机安装:摄像机固定于太阳能支撑杆上,离地高度≥5m,线缆穿支撑杆内部敷设,分别接入主机锂电输出端与RTU遥测终端。
4.电缆敷设与接线:三相电源线接入双控主机内部断路器,完成与泵组电缆可靠连接;所有接线规范,做绝缘、接地防护。
5.箱体固定、防盗加固、标识标牌制作安装;现场清理。
3.2系统调试与平台对接服务
1.单井设备上电通水调试:电表、水表、阀门、终端、摄像机单体测试;
2.通信链路调试:4G/NB-IoT信号测试,确保数据稳定上传;
3.双控计量联调:水量、电量同步采集、数据互相校核,异常告警功能测试;
4.取水控制调试:IC卡刷卡取水、一卡多井/一井多卡、PC端、手机APP远程启闭阀门测试;
5.定额管控调试:配置年度、季度用水定额,验证超定额自动断电、自动关阀功能;
6.运维功能调试:预付费、余额不足提醒;非法开箱、设备破坏告警;历史数据存储、自动报表、用水分析功能调试;
7.平台对接联调:完成本项目38套设备与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通,满足平台接入协议要求。
3.3技术培训服务
1.平台管理员培训:水利管理单位操作人员,培训内容包含PC管理平台、手机APP操作,机井档案管理、定额配置、远程控制、数据查询、报表导出、告警处置。
2.现场运维人员培训:现场管护人员,培训IC卡操作、设备外观巡检、基础故障识别。
3.提供电子版+纸质操作手册、运维手册,培训完成后提供培训记录。
3.4试运行、竣工资料及验收配合服务
1.系统整体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安排技术人员值守,及时整改设备、通信、数据异常问题;
2.编制全套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出厂资料、安装记录、调试报告、测试记录;
3.配合发包人、水利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完工验收、专项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所需技术资料,配合现场核查。
3.5质保期技术服务
1.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质保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2.质保期内提供7×24小时远程技术支持;现场故障响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限到达现场处置;
3.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设备故障,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
4.质保期内持续保障设备数据上传、平台对接稳定,提供通信链路维护、软件免费升级。
四系统功能技术要求
1.双控计量功能:水量、电量同步采集,数据互相校核,计量异常自动上报告警。
2.智能取水控制:支持IC卡刷卡取水;支持PC平台、手机APP远程开阀、关阀;支持一卡多井、一井多卡权限配置。
3.定额管理功能:可设置年度、季度取水定额;用水量超定额时系统自动断电、关闭电动阀门,禁止继续取水。
4.运维管理功能:预付费管理,账户余额不足自动提醒;箱体非法开箱、设备线路破坏自动告警;系统本地存储历史数据≥5年,支持查询、导出报表、用水统计分析。
5.数据传输功能:4G/NB-IoT无线传输,实时上传机井监测数据、状态、告警信息至指定水利管理平台;网络中断恢复后自动补传历史数据。
五商务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按照谈判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合同履约期限”要求。
★2.供货地点: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供货地点”要求。
★3.付款方式: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付款方式”要求。
★4.质保期: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质保期”要求。
注:1、技术参数均不允许负偏离。
2、(1)对标的产品参数中技术参数的响应,供应商须提供对应的佐证资料(产品在参数中已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类型的须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要求证明材料类型的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生产厂商(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产品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信息网站截图资料或生产厂商(制造商)加盖公章的参数证明材料等,满足以上任意一条皆认可。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佐证资料不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规格或无法体现供应商技术参数规格的情况时,按负偏离处理。
(2)供应商须对本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点对点应答,根据技术参数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和解释,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标注产品实际参数值及页码,并在证明材料中重点标出具体参数值(可用醒目颜色图框标注),因未标注具体参数值,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核对具体参数值,视为未响应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标注产品实际参数,照搬照抄采购文件参数、不注明实际参数者视为未响应。
3、如对本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请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及时间提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谈判,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谈判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
(二)响应文件澄清
1.评审期间,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应按照谈判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电子印章)后提交。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应当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1.第一轮谈判
1.1谈判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将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谈判。
2.多轮谈判
2.1谈判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谈判,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谈判程序同第一轮谈判。
2.4如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未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则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本项目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最后报价
3.1谈判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
3.2谈判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谈判。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的评审标准以及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按谈判文件要求对修正后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5.1.1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谈判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报价的货物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5.1.2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收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1.3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2.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5.2.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5.2.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5.3价格扣除:5.3.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给予评审优惠。5.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5.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5.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5.3.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5.3.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5.4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5.5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6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出具《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函》),则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所投产品均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且已提供《声明函》,可不填写《承诺函》。5.7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5.8评审委员会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对医疗器械产品,提供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视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无须填写《声明函》,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9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6.相同品牌处理原则6.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下谈判的,以其中通过商务技术评审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6.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谈判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7.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7.1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排序。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7.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8.评审报告8.1谈判小组依据评审结果,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8.2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9.响应无效的情形9.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响应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9.2谈判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9.3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谈判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10.停止评审的情形10.1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10.2谈判小组发现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谈判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评审其他要求无四、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信用承诺具体规定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1-2-1供应商信用承诺提供了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1-2-2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 、www.ccgp.gov.cn); 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记录的使用原则: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谈判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备注: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网页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2.信用信息核查2.1资格审查阶段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项评审。(二)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果符合不符合1响应文件签署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注“★”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的,具体详见“实质性响应一览表”3谈判响应性报价供应商报价未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的,且单价未超过采购需求中采购人公布的单价控制价4采购清单未改变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提供的采购标的清单数量的5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均不允许负偏离6虚假材料响应文件未提供虚假材料的7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评审期间,供应商按谈判小组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更正且澄清、说明、更正未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未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供应商影响评审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未施加影响,无有碍公平、公正行为的9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其他无效情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符合性检查-附表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响应无效)序号谈判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供应商响应文件具体响应内容备注实质性要求谈判文件中的规定1投标有效期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2合同履约期限采购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关于合同履约期限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3付款方式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关于付款方式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4供货地点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关于供货地点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5质保期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关于质保期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三)商务技术评审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的评审标准以及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按谈判文件要求对修正后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评审项目评审分项评审标准及要求是否符合符合不符合商务评审企业管理水平供应商经营管理措施(团队配置、人员管理、工作规范、责任明确、服务质量、监管措施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合理,满足项目需求且能够保证服务水平及质量,以上内容不全视为不符合。配送人员供应商针对本次货物供应提供配送安装及培训人员名单,满足本项目配送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须提供投标供应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的扫描件及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需做到印章清晰可见,如因出现字体模糊不清,印章不清晰导致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提供人员不满足本项目要求或证明材料不全,视为不符合。技术评审供货方案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制定详细的供货方案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备货周期;②进度计划和目标;③包装运输周期;④配送流程及人员;⑤分工供货时间及验收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及资料);⑥进度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缺少以上内容与采购需求相背视为不符合。质量保证措施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质量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货物质量保证措施;②检验、试验质量保障措施;③包装、运输质量保障措施;④交货质量保障措施)等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缺少以上内容与采购需求相背视为不符合。售后服务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方案承诺;②响应时间;③服务流程(包括故障处理、上门维护、紧急维护、重要服务、电话回访维护等);④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针对产品使用、储存、故障处理等);⑤承诺产品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⑥针对产品质量问题作出详细的应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制作缺陷、运损、安装时的损坏、调换货等)等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缺少以上内容与采购需求相背视为不符合。评审结果(四)报价评审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及要求价格评审最后报价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排序。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评审。第五章合同草案【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合同编号: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甲方:乙方:根据年月日项目采购结果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平等、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的各种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及询标答复的所有内容、采购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文件有相矛盾之处,以时间后者为准。2.产品规格、价格、数量及合同期限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生产和供货,后附货物清单明细,签订合同后,乙方按合同签订的货物单价进行供货。3.交货期合同履约期限:。如在合同执行阶段,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及售后服务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不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满足甲方要求,经甲方同意可续签合同。4.付款方式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时向甲方发货。付款方式:。5.质量保证质保期:。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如在招投标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的国标、专业(部)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乙方要确保产品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耐心查实和说明。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和标记,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并明确辨识和使用。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6.承诺(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2)按经营范围接受甲方的业务。(3)严格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和有效的报价计算费用。(4)确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和供货管理。(5)做好产品品质管理工作。(6)根据甲方要求按时交货,免费送货到指定地点。(7)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8)甲方特殊规格的货物价格在实际执行中可与乙方商定,乙方将随同统计报表报甲方备案。(9)产品批量供货前,先将样品送甲方确认。(10)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承诺。(11)所有设备需配备合适的收纳箱,便于运输及存放。7.产品质量责任及赔偿7.1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实行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承担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进行响应,及时派人处理货物质量问题。7.3由于甲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货物短缺、损坏,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保证及时给予补齐。7.4伴随服务缺陷视作产品质量缺陷和逾期交货。7.5如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拒收,并有权提出索赔。7.6在甲方提出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解除乙方按已交货部分货物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8.违约与终止合同8.1甲方在乙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考虑并提出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3)在发生上述情况后,乙方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未能纠正其过失。8.2一旦甲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材料。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材料的额外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中止部分。8.3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不以损害或影响甲方任何权利为条件。8.4乙方未能及时交货或其它非甲方原因引起验收交付延迟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附则9.1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由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质量鉴定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9.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10.争议解决方式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打印费等一切费用。11.协议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地址:账号:开户行: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地址:账号:开户行: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一:货物清单明细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封面: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年月日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为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二)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如果本公司(本人)有幸中标(成交),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四、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无需提供此项。三、分包意向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分包,无需提供此项。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1、节能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2、环保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评审优惠。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注:请各潜在供应商谨慎填写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不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可不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1(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项目名称: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报价 |
| 1 | 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二期(果岭新天地)1栋底商住宅综合楼H单元1602号 | 总价:***(元) | 492430.5元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 井电双控智能终端(控制箱) | 四川道源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250A | 38 | 2932.5 |
| 2 | 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 智能电表 | 四川道源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80A | 38 | 1062.5 |
| 3 | 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 超声波水表 | 四川道源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DN125 | 38 | 3187.5 |
| 4 | 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 电动阀门(蝶阀/球阀) | 四川道源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DN125 | 38 | 2762.5 |
| 5 | 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 太阳能供电组件及支撑杆 | 四川道源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400W | 29 | 2550 |
| 6 | 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 高清摄像机 | 四川道源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SX-620HL | 38 | 1317.5 |
| 7 | 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 4G/NB-IoT 无线通信模块 | 四川道源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4G | 38 | 119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兴池,蒋金彪(第1包采购人代表),姜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基数,参考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及以下标准*70.01%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74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新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管委会1-30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李宏、唐丽、龚黎、李静静
电 话:***
4.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第一师财政局
地址: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号市政府(146办公室)
传真:
联系人:第一师财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0997-4617103
0
附件信息:
采购文件-井电双控9.23.docx
300.5K
中小企业声明函
121.8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16.0K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货物)
(2026年版)
项目编号:B1S[2026]3101号
项目名称: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采购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新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
项目概况: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三、获取采购文件2
四、响应文件提交2
五、开启3
六、公告期限3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二、供应商须知13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1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51
一、评审方法51
二、评审程序51
三、评审其他要求59
四、评审标准59
第五章合同草案65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72
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73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74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77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78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79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92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93
响应文件报价文件94
一、报价一览表95
二、分项报价表96
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98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100
一、响应函101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103
三、授权委托书104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105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106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107
七、拟派项目团队108
八、技术响应偏离表109
九、技术方案110
十、其他文件111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 项目概况: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9月30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1S[2026]3101号
2.项目名称:2022、2023、2024、2025年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打机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预算金额:***.00元
5.最高限价:***.00元
6.采购需求:采购38口新打井配套井电双控设备及安装工程,调试,试运行完成。(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
7.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2)价格扣除幅度:面向小微企业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评标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有效,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依据(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企业应当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证明文件。(4)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其他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2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2.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6年9月30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2026年9月30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接: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自行进行申领。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传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新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管委会1-307室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3.监管部门信息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
地址: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号市政府(146办公室)
项目联系方式:0997-461710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
| 2.5 | 核心产品 | 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第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其中核心产品为: 井电双控智能终端(控制箱) 。 | ||||||||||||||||||||||||||||||||
| 2.6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
| 9.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 。地点: 。 | ||||||||||||||||||||||||||||||||
| 9.5 | 答疑会 | 不组织组织时间: 。地点: 。 | ||||||||||||||||||||||||||||||||
| 12.1 | 询问 | 1.方式:在供应商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询问函后加盖印章提交至招标公司;其他询问方式:将询问函扫描件递交至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处。项目负责人邮箱:594609823@qq.com2.时间要求:获取采购文件后在法定规定期内接受供应商询问或澄清要求(逾期不予受理)。注:(1)澄清、修改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必须使用最新的澄清文件制作纸质响应文件,否则后果自行承担。(2)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询问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前均可提出,否则视为接受招标文件。 | ||||||||||||||||||||||||||||||||
| 15.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 ||||||||||||||||||||||||||||||||
| 17.1 | 谈判保证金 | 1.金额:☑免收□预算金额的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
| 22.1 | 实物样品 | 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递交时间: ,递交地点: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 ||||||||||||||||||||||||||||||||
| 23.1 | 演示 | 不进行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 人,演示现场提供 。 | ||||||||||||||||||||||||||||||||
| 25.2 | 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 | 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 30分钟。 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注:1、投标人应在解密指令发出后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投标人未按规定完成解密,视为放弃投标。2、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通过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解密、开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投标人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标。 | ||||||||||||||||||||||||||||||||
| 29.1 | 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 | 谈判轮次:本项目共进行 1 轮谈判(不含最后报价)。本项目不事先确定谈判轮次,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确定,并在最后一轮谈判前告知供应商。谈判顺序: 随机的顺序 。 | ||||||||||||||||||||||||||||||||
| 29.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 推荐数量 3 家。 | ||||||||||||||||||||||||||||||||
| 30.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当投标供应商报价相同时,以技术评审(如技术指标响应程度)的优劣进行排序:报价和技术评审相同时,以商务评审的优劣排序;当报价、技术评审、商务评审都相同时,由谈判小组成员对报价相同的供应商当场投票表决,得票多者优先;按前述程序仍无法确认供应商排名顺序的,由谈判小组抽签决定。 | ||||||||||||||||||||||||||||||||
| 33.1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
| 34.5 | 合同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
| 35.1 | 质疑 | 递交方式:将纸质版的质疑函原件递交至新疆阿拉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管委会1-307室;或将纸质版的质疑函原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号745011520@qq.com;或在政采云系统中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纸质版的质疑函并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处。对于招标文件的质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无异议。接收部门:新疆新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299551788 通讯地址:新疆阿拉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管委会1-307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
| 38.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 成交人支付 2.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基数,参考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及以下标准*70.01%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3.收取时间: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收取。4.收取方式:电汇、转账 | ||||||||||||||||||||||||||||||||
| 41.1 | 支持本国产品政策 | 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关于贯彻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兵财库[2025]78 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供应商须根据文件要求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属于“本国产品”,将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若在评审或履约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虚假应标,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并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评审中发现《声明函》或《承诺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或《承诺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 ||||||||||||||||||||||||||||||||
| 41.2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接受 | ||||||||||||||||||||||||||||||||
| 42.2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所投产品如有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须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否则不予扣除。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 ||||||||||||||||||||||||||||||||
| 42.9 | 标的所属行业(参照后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注:1、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请各潜在供应商自行根据采购清单所列不同的产品填写标的名称进行声明,如有漏项后果自行承担。2、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3、请各潜在供应商谨慎填写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不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可不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 43.5 |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 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响应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给予 / 评审优惠。 | ||||||||||||||||||||||||||||||||
| 47.1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 1.有融资需求的成交人在获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成交人签署政府采购成交合同后,登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 ||||||||||||||||||||||||||||||||
| 48.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因采购文件为电子采购文件版本,采购文件格式、内容等要求前后不一致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2、本项目不在开标现场宣布中标/中标人的名单,请各供应商关注兵团政府采购网所发布的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3、如对本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请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提出,否则视同接受采购文件的要求。★4、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向成交人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成交人将设备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且安装调试培训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向采购人出具合同总价款5%的保函后,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款项。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6、质保期:5年;7、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放置响应文件内,且清晰可辨。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或有瑕疵的自行承担评审后果。8、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9、响应文件为资格审查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和报价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上的要求进行编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温馨提示:由于政采云响应文件编制软件的原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会被政采云系统分割成几个部分,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应积极与政采云平台联系,确保响应文件每部分及整体内容均完善齐全。如资格审查阶段时,评标委员会仅对资格审查模块中的内容进行评审,若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政采云平台上的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和关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各供应商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随时保持在线状态,及时通过交易系统接收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11、采购文件中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各潜在供应商自行编写添加。12、评标小组的组建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采购单位依法组建评审小组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和专家评委2人。专家评委由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方式产生。13、谈判环节中,《谈判响应函》为实质性问题,请书面予以实质性响应,未进行实质性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14、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所有仍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做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谈判函及最后报价表上填写并加盖公章。(谈判时间和最后报价时间均为30分钟)注:供应商对谈判内容以及最后报价实质性问题应积极响应并慎重填写,供应商对其填写内容负责,若出现不利后果须供应商自行承担。15、最后报价时须提供最后报价明细表,各单位须自行考虑报价并在最后报价环节提交附件并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明细表)。16、成交单位需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三份与政采云平台上传一致的纸质版响应文件,黑白双面打印胶装即可。 | ||||||||||||||||||||||||||||||||
| 1. 除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也称谈判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谈判文件。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2.7.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7.2以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
2.7.3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8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4.2“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谈判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谈判,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谈判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2.6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谈判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对联合体谈判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的“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
6.保密
6.1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竞争性谈判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竞争性谈判的有关人员披露。
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语言文字
7.1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谈判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谈判或谈判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10.2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10.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10.4供应商在谈判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谈判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如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
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谈判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谈判文件
11.谈判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供应商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有疑问,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问方式和时间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2.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兵团政府采购云平台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2.3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5对于没有提出疑问又参与了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12.6“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
12.7当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
13.2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谈判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14.谈判报价
14.1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谈判报价包括谈判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谈判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4.2供应商应按照本谈判文件所载明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谈判文件确定的格式报价。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该报价应被视为已包含但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2.1谈判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4.2.2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4.3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以及其他事项。供应商应根据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谈判供应商的管理水平、谈判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谈判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谈判文件项目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谈判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谈判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4.5供应商对谈判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4.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谈判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4.7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4.8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谈判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谈判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5.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谈判保证金。
15.3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16.1响应文件应在“投标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按照“投标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6.4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写的部分,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文字回答。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5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谈判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16.6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8.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16.8.2电子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其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谈判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交纳谈判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谈判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谈判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谈判保证金支付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谈判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7终止谈判的项目已经收取谈判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7.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8.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9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谈判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谈判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或者“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
直达链接(电子保函):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ite-PC-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3fe0d0a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95763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8.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响应文件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
22.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五)响应文件开启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端”,通过“投标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5.5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6.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6.1开启结束后,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6.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6.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6.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7.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7.1评审方法: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7.2谈判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谈判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端”,通过“投标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谈判,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8.谈判小组
28.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8.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谈判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谈判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谈判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谈判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9.评审
29.1谈判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本项目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谈判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在评审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9.3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9.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审时对谈判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9.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9.5.1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评审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9.5.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9.6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31.成交结果公告
3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谈判文件、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1.2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2.成交通知书
32.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4.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谈判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成交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谈判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5.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6.质疑答复
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竞争性谈判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6.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投诉
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8.收取方式和标准
38.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9.无效响应
39.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40.终止采购活动
4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0.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告知终止理由,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
41.1本国产品标准及支持政策
41.1.1产品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成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制造、加工或组装,从而产生新的产品属性。仅进行包装、贴牌、简单处理等不改变产品核心属性的操作,不视为境内生产。
41.1.2产品在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应达到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总成本规定比例(具体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按国家后续发布的规定执行)。在分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符合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可视同本国产品。
41.1.3对国家相关部门后续发布的特定产品清单内的产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关键组件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境内完成等特定要求。
41.1.4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41.1.5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视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41.1.6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1.1.7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出具《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函》),则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所投产品均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且已提供《声明函》,可不填写《承诺函》。
41.1.8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41.2进口产品
41.2.1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41.2.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41.2.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响应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41.2.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谈判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谈判小组将依据本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谈判公告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谈判须按本谈判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42.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3.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3.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2.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涉及)。
43.5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4.正版软件
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
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
46.采购需求标准
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9.适用法律
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0.解释权
50.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配套机井井电双控建设项目,共计新建38套机井智能井电双控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后,所有井电双控设备统一接入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机井水量、电量同步监测,定额管控、远程启闭、超定额自动断电关阀等功能,落实农业机井“以电折水”计量要求,遏制地下水超采。
本项目执行地方标准:《DB65/T4885-2024智能井电双控设备技术及安装规范》,所有设备及安装服务须满足该标准强制性要求。
1.2项目建设目标
1.实现38眼机井水量、电量同步采集、互相校核,异常数据自动告警;
2.支持IC卡刷卡取水、PC/APP远程开阀、关阀控制;具备一卡多井、一井多卡功能;
3.配置年度/季度用水定额,达到超定额自动断电、自动关阀;
4.实现预付费管理、余额不足提醒、非法开箱、设备破坏故障报警;
5.历史数据存储不少于5年,支持数据查询、自动报表、用水分析;
6.现场设备采用4G/NB-IoT无线通信,数据稳定上传至指定水利信息管理平台;
7.系统整体满足项目竣工验收要求,保障机井取水许可合规,完成“以电折水”计量覆盖率指标。
1.3适用范围
本采购需求适用于本项目38套智能井电双控成套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平台对接、技术培训、试运行、竣工验收及质保期技术服务全部工作内容。
1.4引用标准
1.DB65/T4885-2024《智能井电双控设备技术及安装规范》
2.水利部、国家电网农业机井“以电折水”计量相关技术要求
3.国家现行仪表、电气、自动化控制、安防摄像机相关国标规范
二设备技术规格及供货清单
共38套机井成套设备,每套包含以下全部设备。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参数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井电双控智能终端(控制箱) | 工业级,防护等级 IP55,防雨、防尘、防撬;全封闭箱体,无外露螺栓,配置防盗锁;内置 RTU 遥测终端、继电器、漏电保护模块;本地数据存储≥5 年;支持 IC 卡刷卡、远程控制、自动断电;配套太阳能供电锂电组 | 台 | 38 | 核心主机设备 |
| 2 | 智能电表 | 计量精度≤1%,可实时采集用电量,与水表数据同步上传,支持以电折水核算 | 块 | 38 | 内置 / 配套接入终端 |
| 3 | 超声波水表 | 一级计量精度,采集取水量,与电量数据同步采集、互相校核 | 块 | 38 | 计量仪表 |
| 4 | 电动阀门(蝶阀 / 球阀) | 规格 DN50~DN150,耐压 1.6MPa;具备断电自动关阀功能,接收终端指令实现开、关阀 | 套 | 38 | 执行机构 |
| 5 | 太阳能供电组件及支撑杆 | 太阳能板朝向可调整至最佳采光面;支撑杆为空心结构,线缆从杆内部敷设;为井电双控终端、摄像机供电 | 套 | 29 | 供电系统 |
| 6 | 高清摄像机 | 安装于太阳能支撑杆,安装高度距地面≥5m;线缆通过支撑杆内部接入终端锂电电源及 RTU 遥测终端;实现机井现场视频监控 | 台 | 38 | 视频安防 |
| 7 | 4G/NB-IoT 无线通信模块 | 内置至智能终端,支持无线网络传输,将水量、电量、阀门状态、告警信息上传至云平台 | 套 | 38 | 通信模块 |
三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
3.1安装施工服务
1.井电双控主机安装:双控设备下端法兰与取水管口法兰水平安装,上端法兰与出水管口法兰水平安装,法兰连接可靠稳固;刷卡窗口布置于背光面。
2.太阳能组件安装:太阳能组件调整至最佳采光朝向,通过支撑杆固定在双控主机旁,电缆从支撑杆内部走线,接入双控主机锂电组输入端。
3.摄像机安装:摄像机固定于太阳能支撑杆上,离地高度≥5m,线缆穿支撑杆内部敷设,分别接入主机锂电输出端与RTU遥测终端。
4.电缆敷设与接线:三相电源线接入双控主机内部断路器,完成与泵组电缆可靠连接;所有接线规范,做绝缘、接地防护。
5.箱体固定、防盗加固、标识标牌制作安装;现场清理。
3.2系统调试与平台对接服务
1.单井设备上电通水调试:电表、水表、阀门、终端、摄像机单体测试;
2.通信链路调试:4G/NB-IoT信号测试,确保数据稳定上传;
3.双控计量联调:水量、电量同步采集、数据互相校核,异常告警功能测试;
4.取水控制调试:IC卡刷卡取水、一卡多井/一井多卡、PC端、手机APP远程启闭阀门测试;
5.定额管控调试:配置年度、季度用水定额,验证超定额自动断电、自动关阀功能;
6.运维功能调试:预付费、余额不足提醒;非法开箱、设备破坏告警;历史数据存储、自动报表、用水分析功能调试;
7.平台对接联调:完成本项目38套设备与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通,满足平台接入协议要求。
3.3技术培训服务
1.平台管理员培训:水利管理单位操作人员,培训内容包含PC管理平台、手机APP操作,机井档案管理、定额配置、远程控制、数据查询、报表导出、告警处置。
2.现场运维人员培训:现场管护人员,培训IC卡操作、设备外观巡检、基础故障识别。
3.提供电子版+纸质操作手册、运维手册,培训完成后提供培训记录。
3.4试运行、竣工资料及验收配合服务
1.系统整体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安排技术人员值守,及时整改设备、通信、数据异常问题;
2.编制全套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出厂资料、安装记录、调试报告、测试记录;
3.配合发包人、水利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完工验收、专项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所需技术资料,配合现场核查。
3.5质保期技术服务
1.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质保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2.质保期内提供7×24小时远程技术支持;现场故障响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限到达现场处置;
3.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设备故障,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
4.质保期内持续保障设备数据上传、平台对接稳定,提供通信链路维护、软件免费升级。
四系统功能技术要求
1.双控计量功能:水量、电量同步采集,数据互相校核,计量异常自动上报告警。
2.智能取水控制:支持IC卡刷卡取水;支持PC平台、手机APP远程开阀、关阀;支持一卡多井、一井多卡权限配置。
3.定额管理功能:可设置年度、季度取水定额;用水量超定额时系统自动断电、关闭电动阀门,禁止继续取水。
4.运维管理功能:预付费管理,账户余额不足自动提醒;箱体非法开箱、设备线路破坏自动告警;系统本地存储历史数据≥5年,支持查询、导出报表、用水统计分析。
5.数据传输功能:4G/NB-IoT无线传输,实时上传机井监测数据、状态、告警信息至指定水利管理平台;网络中断恢复后自动补传历史数据。
五商务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按照谈判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合同履约期限”要求。
★2.供货地点: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供货地点”要求。
★3.付款方式: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付款方式”要求。
★4.质保期: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质保期”要求。
注:1、技术参数均不允许负偏离。
2、(1)对标的产品参数中技术参数的响应,供应商须提供对应的佐证资料(产品在参数中已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类型的须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要求证明材料类型的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生产厂商(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产品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信息网站截图资料或生产厂商(制造商)加盖公章的参数证明材料等,满足以上任意一条皆认可。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佐证资料不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规格或无法体现供应商技术参数规格的情况时,按负偏离处理。
(2)供应商须对本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点对点应答,根据技术参数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和解释,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标注产品实际参数值及页码,并在证明材料中重点标出具体参数值(可用醒目颜色图框标注),因未标注具体参数值,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核对具体参数值,视为未响应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标注产品实际参数,照搬照抄采购文件参数、不注明实际参数者视为未响应。
3、如对本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请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及时间提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谈判,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谈判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
(二)响应文件澄清
1.评审期间,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应按照谈判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电子印章)后提交。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应当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1.第一轮谈判
1.1谈判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将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谈判。
2.多轮谈判
2.1谈判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谈判,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谈判程序同第一轮谈判。
2.4如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未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则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本项目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最后报价
3.1谈判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
3.2谈判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谈判。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的评审标准以及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按谈判文件要求对修正后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5.1.1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谈判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报价的货物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5.1.2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收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1.3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2.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5.2.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5.2.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5.3价格扣除:5.3.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给予评审优惠。5.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5.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5.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5.3.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5.3.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5.4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5.5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6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出具《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函》),则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所投产品均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且已提供《声明函》,可不填写《承诺函》。5.7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5.8评审委员会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对医疗器械产品,提供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视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无须填写《声明函》,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9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6.相同品牌处理原则6.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下谈判的,以其中通过商务技术评审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6.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谈判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7.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7.1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排序。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7.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8.评审报告8.1谈判小组依据评审结果,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8.2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9.响应无效的情形9.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响应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9.2谈判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9.3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谈判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10.停止评审的情形10.1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10.2谈判小组发现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谈判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评审其他要求无四、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信用承诺具体规定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1-2-1供应商信用承诺提供了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1-2-2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 、www.ccgp.gov.cn); 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记录的使用原则: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谈判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备注: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网页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2.信用信息核查2.1资格审查阶段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项评审。(二)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果符合不符合1响应文件签署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注“★”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的,具体详见“实质性响应一览表”3谈判响应性报价供应商报价未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的,且单价未超过采购需求中采购人公布的单价控制价4采购清单未改变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提供的采购标的清单数量的5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均不允许负偏离6虚假材料响应文件未提供虚假材料的7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评审期间,供应商按谈判小组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更正且澄清、说明、更正未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未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供应商影响评审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未施加影响,无有碍公平、公正行为的9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其他无效情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符合性检查-附表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须对本附表所有内容逐条响应且无负偏离,否则响应无效)序号谈判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内容供应商响应文件具体响应内容备注实质性要求谈判文件中的规定1投标有效期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2合同履约期限采购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关于合同履约期限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3付款方式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关于付款方式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4供货地点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关于供货地点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5质保期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关于质保期的规定【供应商在此处填写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三)商务技术评审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的评审标准以及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按谈判文件要求对修正后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评审项目评审分项评审标准及要求是否符合符合不符合商务评审企业管理水平供应商经营管理措施(团队配置、人员管理、工作规范、责任明确、服务质量、监管措施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合理,满足项目需求且能够保证服务水平及质量,以上内容不全视为不符合。配送人员供应商针对本次货物供应提供配送安装及培训人员名单,满足本项目配送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须提供投标供应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的扫描件及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需做到印章清晰可见,如因出现字体模糊不清,印章不清晰导致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提供人员不满足本项目要求或证明材料不全,视为不符合。技术评审供货方案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制定详细的供货方案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备货周期;②进度计划和目标;③包装运输周期;④配送流程及人员;⑤分工供货时间及验收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及资料);⑥进度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缺少以上内容与采购需求相背视为不符合。质量保证措施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质量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货物质量保证措施;②检验、试验质量保障措施;③包装、运输质量保障措施;④交货质量保障措施)等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缺少以上内容与采购需求相背视为不符合。售后服务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方案承诺;②响应时间;③服务流程(包括故障处理、上门维护、紧急维护、重要服务、电话回访维护等);④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针对产品使用、储存、故障处理等);⑤承诺产品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⑥针对产品质量问题作出详细的应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制作缺陷、运损、安装时的损坏、调换货等)等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缺少以上内容与采购需求相背视为不符合。评审结果(四)报价评审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及要求价格评审最后报价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排序。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评审。第五章合同草案【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合同编号: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甲方:乙方:根据年月日项目采购结果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平等、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的各种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及询标答复的所有内容、采购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文件有相矛盾之处,以时间后者为准。2.产品规格、价格、数量及合同期限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生产和供货,后附货物清单明细,签订合同后,乙方按合同签订的货物单价进行供货。3.交货期合同履约期限:。如在合同执行阶段,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及售后服务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不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满足甲方要求,经甲方同意可续签合同。4.付款方式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时向甲方发货。付款方式:。5.质量保证质保期:。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如在招投标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的国标、专业(部)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乙方要确保产品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耐心查实和说明。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和标记,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并明确辨识和使用。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6.承诺(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2)按经营范围接受甲方的业务。(3)严格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和有效的报价计算费用。(4)确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和供货管理。(5)做好产品品质管理工作。(6)根据甲方要求按时交货,免费送货到指定地点。(7)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8)甲方特殊规格的货物价格在实际执行中可与乙方商定,乙方将随同统计报表报甲方备案。(9)产品批量供货前,先将样品送甲方确认。(10)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承诺。(11)所有设备需配备合适的收纳箱,便于运输及存放。7.产品质量责任及赔偿7.1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实行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承担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进行响应,及时派人处理货物质量问题。7.3由于甲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货物短缺、损坏,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保证及时给予补齐。7.4伴随服务缺陷视作产品质量缺陷和逾期交货。7.5如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拒收,并有权提出索赔。7.6在甲方提出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解除乙方按已交货部分货物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8.违约与终止合同8.1甲方在乙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考虑并提出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3)在发生上述情况后,乙方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未能纠正其过失。8.2一旦甲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材料。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材料的额外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中止部分。8.3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不以损害或影响甲方任何权利为条件。8.4乙方未能及时交货或其它非甲方原因引起验收交付延迟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附则9.1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由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质量鉴定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9.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10.争议解决方式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打印费等一切费用。11.协议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地址:账号:开户行: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地址:账号:开户行: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一:货物清单明细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封面: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年月日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为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二)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如果本公司(本人)有幸中标(成交),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四、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无需提供此项。三、分包意向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分包,无需提供此项。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1、节能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2、环保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评审优惠。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注:请各潜在供应商谨慎填写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不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可不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1(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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