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新和县应急管理局的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新疆阿克苏地区 发布日期:2026-10-08

【招标信用】新和县应急管理局的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新疆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阿克苏地区 采购单位 新和县应急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新和县应急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采购人名称:新和县应急管理局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和县应急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81101000030615630
五、合同编号:11N76114120320266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
1财产保险服务,责任险类详见附件项1.00***.47***.47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和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新和县红光路6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财产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76114120320266801).pdf
合同
编号:11N76114120320266801
采购单位(甲方):新和县应急管理局
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克苏市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采
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
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
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
1[2026]1322号车辆保险--品牌:1辆***.47***.47
合同总价(元)***.47
合同总价(大写)贰仟壹佰壹拾捌元肆角柒分

二、付款方式
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转账支付,甲方在收到采购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对公账户。
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
1[2026]1322号财产保险服务1***.47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直接支付

三、服务条款
一、交强险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5.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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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
费、营养费。
二、商业险保险责任: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
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
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
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
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
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5.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
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
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二)商业险责任免除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交通肇事逃逸;
②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③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④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②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③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④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4.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②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③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5.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②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④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⑤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⑥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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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
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北京路51号(原市政府综
合办公楼)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阿克苏解放路支行
账号:账号: 3014020209023100105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02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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