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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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新疆 塔城地区 | 采购单位 | 沙湾市妇女联合会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最美家庭”交往交流交融活动项目(2026年沙湾市)(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2026-0724-153042(2)
二、项目名称:“最美家庭”交往交流交融活动项目(2026年沙湾市)(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6-08-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邦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五家渠市长征西路760号5楼501室
被投诉人 1 :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6栋5层
被投诉人 2 :沙湾市妇女联合会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中山路338号1栋3层和14层
当事人: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6栋5层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妇女联合会委托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最美家庭”交往交流交融活动项目(2026年沙湾市)(二次)(项目编号:2026-0724-153042(2))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政府采购,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8月20日开标,2026年8月20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2026年8月24日向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沙湾市妇女联合提出质疑,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沙湾市妇女联合于2026年9月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沙湾市妇女联合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6年9月8日(9月10日收到补正资料)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新疆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不能中标,新疆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新疆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昌吉市全景分公司同时参与此次项目
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无任何法律依据
五、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下:
答复1:经核查,总公司与分公司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磋商项目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仅剔除分公司响应资格,未对总公司作无效响应处理并确定其成交。投诉事项成立。
答复2: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审查表”第六项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综上,投诉事项1、2成立。经核查,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仅剔除分公司响应资格,未对总公司作无效响应处理并确定其成交,评审程序违法,该情形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现已履行完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再撤销成交结果,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如因本次违法评审遭受损失,可依法提起诉讼,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将另行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情形依法核查处置。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4日
二、项目名称:“最美家庭”交往交流交融活动项目(2026年沙湾市)(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6-08-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邦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五家渠市长征西路760号5楼501室
被投诉人 1 :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6栋5层
被投诉人 2 :沙湾市妇女联合会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世纪大道55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中山路338号1栋3层和14层
当事人: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6栋5层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妇女联合会委托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最美家庭”交往交流交融活动项目(2026年沙湾市)(二次)(项目编号:2026-0724-153042(2))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政府采购,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8月20日开标,2026年8月20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2026年8月24日向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沙湾市妇女联合提出质疑,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沙湾市妇女联合于2026年9月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沙湾市妇女联合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6年9月8日(9月10日收到补正资料)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新疆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不能中标,新疆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新疆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昌吉市全景分公司同时参与此次项目
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无任何法律依据
五、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下:
答复1:经核查,总公司与分公司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磋商项目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仅剔除分公司响应资格,未对总公司作无效响应处理并确定其成交。投诉事项成立。
答复2: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审查表”第六项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综上,投诉事项1、2成立。经核查,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仅剔除分公司响应资格,未对总公司作无效响应处理并确定其成交,评审程序违法,该情形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现已履行完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再撤销成交结果,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如因本次违法评审遭受损失,可依法提起诉讼,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将另行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情形依法核查处置。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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