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福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福财采决〔2026〕04号)

所属地区:新疆阿勒泰地区 发布日期: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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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阿勒泰地区 采购单位 福海县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福海县教学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教学设备(三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FHXZFCG-GK-2025-12         二、项目名称:福海县教学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教学设备(三次)   三、采购日期:2025-12-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强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21号12栋1单元808室             被投诉人:福海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福海县人民西路47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强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满福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就福海县教学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教学设备(三次)(项目编号:FHXZFCG-GK-2025-12)作出的质疑答复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为由驳回质疑,属于规避实质违规问题的程序性推诿,适用法律错误。 经核实:在2025年12月31日福海县教学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教学设备(三次)项目开标评审中,投诉人未实质性响应智慧黑板教学软件第2项参数(招标文件中规定为重要参数,必须全部响应,有1项不满足视为技术参数重大偏离投标无效),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投标无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编号:20250520141020-NYYD):“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函中提供使自己的权益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否则,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驳回质疑”。根据以上情形及规定,本项目采购结果对投诉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被投诉人做出“驳回质疑”的质疑回复与不予受理的性质相同;投诉人实际也不具备投诉的资格。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新疆盛视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信息,违规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事实清楚。 经核实: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采购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格式规范,供应商应该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采购标的)”填写所属行业,并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采购标的)”划型标准,结合企业的数据进行划型。财政部国库司曾对留言编号为4762-3658623的网友提问答复为:“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可以不认可其中小企业资格,但不能以此为由否决其参加投标的资格”。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制造商东方中原(深圳)光显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业填报为“工业”为规范填报方法,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规定,应当享受中小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投诉事项3:评审过程存在主观分缺乏量化标准、价格得分计算错误、技术佐证资料未严格核查等违规情形,中标结果丧失合法性。 经核实: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纵容投标造假及评审违规,损害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 经核实:被投诉人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在投诉事项中1已经予以核实答复。同时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海县财政局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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