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新疆图木舒克市 发布日期: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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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新疆 图木舒克市 采购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石河子博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3S49T[2026]52号
二、项目名称: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
B3S49T[2026]52号石河子博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市天富名城东四路17-B1总价:***(元)***.0元85.67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1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改造镇区污水管网DN300-DN600,长度7.385km,DN300管材为PVC管,DN400-DN600为球墨铸铁管,以及附属配套设施。本次招标项目涉及的所有工程设计包含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相关服务(现场设计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满足项目需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取得项目批复,服务期限至项目验收完成日止。满足项目需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姑丽扎·阿不拉海提(第1包采购人代表),张建芳,汪春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文件,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本项目收取金额为中标金额*1.5%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97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
地 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九团东莞西路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7号翠景园小区3号楼2层2-2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4.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中兴东街1号
传真:
联系人:张玉坤
监督投诉电话:0998-5701168
1
附件信息:
设计磋商文件.docx
217.8K
中小企业声明函
153.1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
品目
采购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
行政区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告时间2026年10月29日 16:52
评审专家名单张建芳,汪春华,姑丽扎·阿不拉海提(第1包采购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39.8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九团东莞西路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7号翠景园小区3号楼2层2-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服务)
(2026年版)
项目编号:B3S49T[2026]52号
项目名称: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
采购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三、获取采购文件-2-
四、响应文件提交-3-
五、开启-3-
六、公告期限-3-
七、其他补充事宜-3-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二、供应商须知-18-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45-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46-
一、评审方法-95-
二、评审程序-95-
三、评审其他要求-100-
四、评审标准-101-
第五章合同草案-105-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服务类)-108-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18-
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119-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20-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123-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125-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127-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141-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42-
响应文件报价文件-143-
一、报价一览表-144-
二、分项报价表-145-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146-
一、响应函-147-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149-
三、授权委托书-150-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152-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153-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154-
七、业绩证明文件-155-
八、拟派项目团队-156-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157-
十、技术方案-158-
十一、其他文件-159-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28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包号:B3S49T[2026]52号
2.项目名称: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00元
5.最高限价:461250.00元
6.采购需求:改造镇区污水管网DN300-DN600,长度7.385km,DN300管材为PVC管,DN400-DN600为球墨铸铁管,以及附属配套设施。本次招标项目涉及的所有工程设计包含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相关服务(现场设计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具体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7.合同服务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取得项目批复,服务期限至项目验收完成日止。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供应商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为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3)供应商必须为前三年内(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能是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仍在处罚期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须出具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4.其他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10月17日至2026年10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8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2026年10月28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接: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自行进行申领。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
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九团东莞西路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7号翠景园3号楼2-2
联系方式:******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中兴东街1号
联系人:张玉坤
监督投诉电话:0998-5701168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 容
2.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B3S49T[2026]52号
2.2采购人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地 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九团东莞西路8号联系方式:***、***
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7号翠景园3号楼2-2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4626847@qq.com
2.4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中兴东街1号联系人:张玉坤监督投诉电话:0998-5701168
2.5服务内容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具体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需出具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4.其他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4.2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不允许
9.1现场考察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
9.5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间: 。地点: 。
12.1询问1.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4626847qq.com)。2.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
15.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17.1磋商保证金1.金额:☑免收□预算金额的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22.1实物样品磋商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递交时间: ,递交地点: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23.1演示不进行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 人,演示现场提供 。
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 30 分钟。 注: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
29.1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磋商轮次:本项目共进行 2 轮磋商(第一次为供应商上传加密版响应文件中填写报价,第二次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系统报价)。本项目不事先确定磋商轮次,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并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供应商。磋商顺序:各供应商自行报价,报价不分先后顺序,系统自行提交报价。注:本项目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限时 30 分钟,如在采购文件规定时限(30 分钟内)内无法完成第二次报价的,视同放弃本次磋商响应,第二次报价只报总价。
29.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3 家
3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履约保证金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34.5合同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 3.其他要求:_____。
35.1质疑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超过7个工作日的视为无异议),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10(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4.超出法定质疑期、重复或分次提出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质疑将被拒绝。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6.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接收部门: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7号翠景园3号楼2-2提交方式:供应商将疑问文件电子版(须为可编辑的WORD文 档 ) 与 盖 章 的 纸 质 版 原 件 扫 描 件 PDF 版 本 发 送4626847@qq.com;如WORD文档内容与盖章的纸质版原件扫描件PDF内容不一致的,以盖章的纸质版原件扫描件PDF内容为准。供应商邮件发送后需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是否已收到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邮箱未收到邮件的质疑不予认可。 7.澄清、修改文件发出后(若有),供应商必须使用最新 的澄清文件制作响应文件。
38.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 成交人支付 2.收取金额: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文件,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本项目收取金额为中标金额*1.5%3.收取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4.收取方式:供应商基本户对公支付收款单位: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708141996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市解放南路支行行号:1048940010466
39.1支持本国产品政策不涉及
41.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
42.2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注: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号)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质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供应商如享受价格扣除,应出具采购文件中要求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标的对应行业要求,否则视为无效声明函;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供应商须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9标的所属行业(参照后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第1包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质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需出具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次采购标的(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对应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说明:供应商须出具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采购标的对应行业要求,否则视为无效声明函;在服务招标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供应商须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招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招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供应商须出具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采购标的对应行业要求,否则视为无效声明函;在服务招标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供应商须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招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招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5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响应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
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1.有融资需求的成交人在获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 / 。 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成交人签署政府采购成交合同后,登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将服务供应商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获得的以法定 主体为名称制作的带有编码的电子印章。2.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获得的以供应 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制作的电子印章或手写签字。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 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 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4.自然人竞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 印。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5.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内容,其投标文件作废,(如假证书、假业绩、假合同、隐瞒不良行为记录、夸大荣誉、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的相关证件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等);在签订合同之前,复查原件及本项目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如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内容,招标人可拒绝与其签订合同。以上情形将书面上报财政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6.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 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7.针对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计算机制作并生成电 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一致,不同投 标人使用同一投标文件的过程稿制作并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上述两种情形,一经发现,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将导致投标均被拒绝且按串通投标处理。本项目所述时间以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8.服务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将投标文件打印(正本三份)胶装及盖章、格式为PDF的电子响应文件二份(U 盘存储),交由招标代理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后 2 日内将合同原件扫描件交由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上传至政采云网站,经服务供应商审核发布政采云网站进行合同公示。注意: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 CA 与解密 CA 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9.争议的解决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1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10.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若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描述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法律责任:本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参与本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享有上述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2.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6.2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2.6.3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7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磋商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2.6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磋商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竞争性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竞争性磋商的有关人员披露。
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语言文字
7.1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账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10.2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10.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10.4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磋商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如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
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答疑文件下载”栏目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答疑会安排另行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提出询问的时间要求”之后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
12.5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2.6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平台内进行披露,请供应商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因登记有误、线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供应商未及时获取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有关的磋商活动继续有效地进行。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
13.2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14.磋商报价
14.1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4.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4.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4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4.5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分项报价表规定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以及其他事项。供应商应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他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报价中。
14.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4.7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被拒绝。
14.8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4.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10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4.11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5.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5.3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16.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6.4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6.5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16.6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8.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16.8.2电子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其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支付原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7终止磋商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7.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8.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9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磋商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或者“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
直达链接(电子保函):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ite-PC-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3fe0d0a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8.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
22.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五)响应文件开启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5.5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6.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6.1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6.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6.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6.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7.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7.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7.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8.磋商小组
2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8.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磋商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磋商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磋商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磋商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9.评审
29.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9.2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在评审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9.3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9.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审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9.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9.5.1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评审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9.5.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9.6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成交结果公告
3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1.2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2.成交通知书
32.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4.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成交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5.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6.质疑答复
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6.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投诉
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8.收取方式和标准
38.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9.无效响应
39.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40.终止采购活动
4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0.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4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1.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41.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响应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41.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磋商公告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磋商须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42.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3.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3.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2.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涉及)。
43.5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4.正版软件
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
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
46.采购需求标准
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9.适用法律
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0.解释权
50.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1.采购标的
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
1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C99000000项1否

2.项目背景/项目概述
改造镇区污水管网DN300-DN600,长度7.385km,DN300管材为PVC管,DN400-DN600为球墨铸铁管,以及附属配套设施。本次招标项目涉及的所有工程设计包含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相关服务(现场设计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
3.采购项目预算
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461250.00元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需出具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采购标的(第三师49团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设计))对应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商务要求
★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取得项目批复,服务期限至项目验收完成日止。
★2.交付(实施)的地点(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九团东莞西路8号,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3.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合同签订完成,并取得项目批复支付50%,项目验收完成支付剩余50%
4.其他商务要求:
4.1如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时间提供服务,供应商应承担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4.2成交供应商所提交服务方面不能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要约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供应商向采购人偿付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提交主管部门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罚。
4.3违约金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4.4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罗列于分项报价中。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自行踏勘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成服务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5如对本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请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提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
4.6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7报价方式:
(1)投标报价方式:采取总价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61250.00元。
(2)本项目供应商所报的报价须包含完成本项目服务目标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公积金、劳务费、上缴税金及完成采购需求所有服务内容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一切应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投标总价。
(3)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4.8违约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供应商资格的;①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恶意质疑投诉的;②因其公司资质降低达不到供应商资质条件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有商业贿赂行为的;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行为。
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服务合同;
(1)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服务合同的。
4.9合同的终止
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4.10其他注意事项
(1)供应商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
(2)供应商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
4.11其他: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的同时不得耽误本项目服务。
(2)如果所供服务有特殊的工作条件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加以说明。
(3)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应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如所供服务存在技术偏离,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自拟)。若采购人掌握了确切事实说明某供应商没有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或有欺诈行为,该响应文件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4)如对本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出,否则视为对采购文件无异议。
(三)技术要求
1.设计范围及内容
1.1设计范围:本次招标项目涉及的所有工程设计包含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相关服务(现场设计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
1.2设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含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后续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配合施工图审查、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设计变更、参与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等服务。
1.3设计依据
设计工作必须依据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及政策性文件。
2.适用规范标准
设计人应采用并遵循项目所在地及国家、行业现行有效的所有适用规范、标准、规程。若标准间存在差异,应执行其中要求最严格者。
3.成果文件要求
成果文件的组成
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工程概算书等。
施工图设计阶段: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工程数量表等)、预算书等。各阶段审批、审查所需配合提交的相关文件。
成果文件的深度成果文件深度须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确保能通过相关审查并指导施工。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图纸文件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
文字报告、计算书等应采用通用办公软件格式。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一式捌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捌份;
电子版光盘:贰套。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纸质版:装订成册,清晰完整。
电子版:应为不可编辑的PDF格式(图纸为DWG格式),存储于光盘或U
盘,与纸质版内容一致。
4.采购人提供的资料
项目用地红线图、地形图、勘察报告(初勘/详勘);
规划条件、政府相关批文;
场地及周边管线资料(如有);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及技术文件。
采购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设计人应妥善使用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财产,并承担保管责任。
项目结束后或合同终止时,应按采购人要求完好归还。
5.采购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协助办理外来人员进场手续等
6.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设计人应自备完成本项目设计及后续服务所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所需的规范、标准、软件、图集;
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现场服务所需的交通工具、安全防护用品;
驻场设计人员(如需要)的办公及生活设施。
7.采购人的其他要求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报批、报建及审查工作。
设计人应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文件准确、可靠,符合
相关要求。
设计人应组建稳定的项目团队,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主要设计人
员,尤其是设计负责人。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采购需求中标注“★”项为实质性条款,负偏离将导致响应被否决。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响应文件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5.1.1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报价的服务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5.1.2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收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1.3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2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6.4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7.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响应无效的情形
8.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8.2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8.3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
9.停止评审的情形
9.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其他要求
【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增加上述内容中未包含的要求】
四、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1-2供应商信用承诺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 、www.ccgp.gov.cn); 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记录的使用原则: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5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需出具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备注:
1.供应商须按上表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网页截图。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信用信息核查
2.1资格审查阶段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审查项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果
符合不符合
1响应文件签署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的,具体详见“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3磋商响应性报价供应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的
4采购清单未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采购清单数量的
5虚假材料响应文件未提供虚假材料的
6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评审期间,供应商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更正且澄清、说明、更正未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未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供应商影响评审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未施加影响,无有碍公平、公正行为的
8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其他无效情形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磋商文件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

(三)评分标准
注:以下评标分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设置。
评分因素评分点评分标准
价格评审(10分)响应报价(1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注: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标准为主。
商务标评审(20分)企业类似业绩(4分)投标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加 1分,满分4分。需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及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项目负责人能力(8分)项目负责人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得2分;②具备中级职称得1分,具备高级职称得2分。③项目负责人2023年10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个得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标通知书以落款时间为准,合同以签订时间为准,未注明时间的,视为无效业绩)注: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注册在职人员,需提供其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2026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任意 1 个月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拟投入团队配置(8分)①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注册于本单位得1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②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于本单位得1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③电气自控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于本单位得1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造价工程专业负责人:④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于本单位得1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注:以上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与本年度任意月缴纳社保证明(2026年8月至投标截止日前任意1个月),职称证,注册证等材料扫描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技术标评审(70分)设计范围、设计内容(5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建设内容提供方案。设计范围、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响应本项目排水管网改造需求;重点评审设计阶段管网检测评估、管道及井室改造、配套成果文件、后期技术服务是否完整,有无漏项。完全满足需求得5分。经评审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有缺陷是指①只有单纯的描述,前后内容无法连贯,内容脱离了实际情况,不具备实施的可能性;②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矛盾,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③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与本项目无关或与本项目不匹配、项目涉及的名称、地点不一致;④不符合项目相关的规范及标准任一情形等。
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6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建设内容提供方案。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是否完整响应本项目排水管网改造需求;完全满足需求得6分。经评审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有缺陷是指,①只有单纯的描述,前后内容无法连贯,内容脱离了实际情况,不具备实施的可能性;②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矛盾,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③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与本项目无关或与本项目不匹配、项目涉及的名称、地点不一致;④不符合项目相关的规范及标准任一情形等。
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8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建设内容提供方案。评审重点为项目组织架构、专业配置、岗位职责、内部校审、专业协同机制,适配老旧管网改造特点。完全满足需求得8分。经评审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有缺陷是指,①内部校审机制有描述,但老旧管网改造专项协同细节不足。②架构简单,缺少相关专业岗位,③岗位职责描述简略。④无管控机制。
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30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建设内容提供方案。评审重点为现状管网病害分析、总体改造思路、管道选型、井室改造方案、管线保护、排水能力复核、方案比选、技术可行性、经济性、运维便利性。完全满足需求得30分。经评审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有缺陷是指,①现状病害分析不足;②部分管段、井室改造措施缺失;③在安全性或经济性上存在明显瑕疵;④方案内容简略,针对性差;⑤套用通用模板内容,未结合本项目管网病害特点。
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7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建设内容提供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评审重点为设计质量校审、图纸复核、变更管控;设计节点计划、滞后应对预案;项目资料、检测数据、图纸保密管理。完全满足需求得7分。经评审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缺陷是指①仅有措施框架,无具体管理措施;②风险预案表述不清;③无针对本管网改造项目专项措施
设计安全保证措施(5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建设内容提供设计安全保证措施。评审重点为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识别、地下管线安全、基坑 / 沟槽安全、井室结构安全、施工安全提示、病害段风险预判。完全满足需求得5分。经评审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缺陷是指①老旧管网专项风险应对细节不足;②安全措施笼统;③病害段、地下管线风险识别不全。④仅简单陈述通用安全要求。
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6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建设内容提供方案。评审重点为老旧管网病害复杂,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施工期间排水保障、井室塌陷治理、现状管线保护等重难点识别及技术对策。完全满足需求得6分。经评审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有缺陷是指解决①对策表述笼统;②未结合本团镇排水管网改造项目;③应对策略基本可行,但深度不足。
合理化建议(3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建设内容提供合理化建议。评审重点为针对管网改造方案、施工组织、后期运维、减少扰民、延长管网使用寿命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经评审,每采纳一条得1分,本项目最高得3分。
汇总合计100分
注: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五章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合同书
项目名称:(分包项目须填写完整的分包号及分包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人):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评审小组评定,(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成交通知书;
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服务
1.2.1服务名称:;
1.2.2服务内容:;
1.2.3服务质量:。
1.3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分项价格:
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
1
2
3
……
总价

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1.4.2发票开具方式:。
1.5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服务期限:;
1.5.2服务地点:;
1.5.3服务方式:。
1.6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2.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变更和解释;
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履约保证金
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约定内容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响应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年月日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供应商为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如果本公司(本人)有幸中标(成交),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四、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函可放于此处,否则,应后置于“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1
(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
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以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
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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